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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四十一條 都市計畫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或農業區內之合法建築物,經依 行政院 專案核定之相關公共工程拆遷處理規定獲准遷建,或因地震毀損並經全部拆除而無法於原地重建者,於三年內提出申請,經本府同意後,得按其原都市計畫及相關法規規定之

  2. 都市計畫地區得依都市階層與規模,考量地方特性及實際發展 需要,於細部計畫書內對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再予細 分,並施以不同程度之管制。

  3.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103年4月17日發布). 上版日期:106-03-16 上午 12:00:00. 類型:都市計畫管理. 本施行細則依據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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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列印內容.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部分修正條文(107.9.10發布實施). 上版日期:107-09-10 上午 12:00:00. 類型:都市計畫管理.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部分修正條文」於107年9月10日府法規字第1071004989A號令發布. 增修本細則第五條、第九條、第十四條 ...

  6. [修正]第三十七條之三. 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產業創新條. 例、原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或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編定開發或. 設置之工業用地、工業區、產業園區、科學工業園區或科學園區,且法定. 容積率為百分之二百四十以下者,及從事產業創新條例相關規定所指之產. 業用地(一)之各行業、原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稱之科學工業或.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稱之科學事業者,其擴大投資或產業升級轉型之. 興辦事業計畫經工業主管機關或科技主管機關同意,平均每公頃新增投資. 金額(不含土地價款)超過新臺幣四億五千萬元者,平均每公頃再增加投. 資新臺幣一千萬元,得獎勵法定容積百分之一,上限為法定容積百分之十. 五。

    •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 臺南市 / 都發類
    •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
  7.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

  8. 市府修訂「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協助解決工業區缺地問題。 為滿足台商回流對產業用地之需求,並鼓勵產業升級轉型,行政院於107年3月核定「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藉由容積獎勵方式,強化都市型產業用地使用效能,並提供創新產業發展所需空間,讓廠房從平面變立體化「原地長高」,滿足產業空間不足之需求。 臺南市政府都發局指出本方案實施後反應良好,產業界建議再放寬適用範圍,行政院於108年4月核定修正「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適用對象由都市計畫區內政府編定開發且基準容積240%以下者之工業用地、工業區、產業園區或科學園區工業區或科學園區,擴大至基準容積240%以下之都市計畫一般工業區或使用性質相似之產業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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