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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都市計畫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或農業區內之合法建築物,經依行政院專案核定之相關公共工程拆遷處理規定獲准遷建,或因地震毀損並經全部拆除而無法於原地重建者,得按其原都市計畫及相關法規規定之建蔽率、容積率、建築物高度或總樓地板面積,於同一

  2. 依本法新訂、擴大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經由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後,得禁止該地區內一切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並禁止變更地形或大規模採取土石。

  3. 前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都市計畫擬定機關得視各都市計畫區實際發展需要,訂定較本細則嚴格之規定。 加入書籤 筆記 相關法規 沿革

  4. 一、第十九條規定限制之建築及使用。. 二、經營下列事業之工業:. (一)火藥類、雷管類、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亞氯酸鹽類、次氯酸鹽類、硝酸鹽類、黃磷、赤磷、硫化磷、金屬鉀、金屬鈉、金屬鎂、過氧化氫、過氧化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鋇、過氧化丁 ...

  5. 公尺範圍內地區,經循都市計畫程序劃定者,得申請增額 容積,申請上限不得超過原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三十,並應 提送都設會審議。但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 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從其規定。

  6.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 公布時間:. 民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時間:.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系統時間:. 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 103069656. 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8 條 ...

  7. 都市�.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或第六十一條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時,應檢送申請書、圖及相關文件正、副本各一份;其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變更細部計畫者,並應檢附變更前之計畫圖及變更部分四鄰現況圖。 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及住址. 住址、權利證明文件及其同意書。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檢具同意之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權利證明文件及其同意書: (一)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且經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 (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條辦理,並符合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 圖或套繪變更細部計. 畫之地. 期補�. 部計畫,其範圍不得小於一個街廓。但有明顯之天然界線者或主要. 四周�.

  8. 依本法新訂、擴大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得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經由該 管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後,得禁止該地區內一切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 建,並禁止變更地形或大規模採取土石。

  9. 都市計畫地區內,為使土地合理使用,應依下列規定,於都市計畫書內訂 定容積管制規定: 一、住宅區及商業區,應依計畫容納人口、居住密度、每人平均居住樓地

  10.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原由臺灣省政府於六十五 年二月十六日發布施行,於八十八年間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 整,由內政部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重行訂定發布後,歷經十七次修 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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