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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回收之醫療器材市售品及庫存品,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本國製造:經查核或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其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燬之。 二、國外輸入:即行封存,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醫療器材商啟動醫療器材回收作業時,應通報中央及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應回收之醫療器材,得於機關網站或大眾傳播媒體,公布下列資料: 一、品名、許可證或登錄字號。 二、規格、批號或序號之識別資料。

  2. 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另開新視窗) 2023-03-13 5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8條(另開新視窗) 2023-03-13 共 5 筆資料, 第 1 / 1 頁 公告資訊 本署公告 本署新聞 維護公告 活動訊息 預告法規沿革區 食藥闢謠專區 食藥膨風廣告專區 ...

  3. 2021年4月28日 · 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總說明】 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逐條說明】 資訊內容對您是否有幫助: 極其有幫助. 非常有幫助. 有一定幫助. 有點幫助. 沒有幫助. 驗證碼: 重新產生驗證碼. 請輸入圖形認證碼內之文字. 送出評分. 回上一頁. 公告資訊. 本署公告. 本署新聞. 維護公告. 活動訊息. 預告法規沿革區. 食藥闢謠專區. 食藥膨風廣告專區. 本署徵才. 重大政策. 科技計畫. 招標資訊. 新聞API服務. 國際與兩岸會議及研討會.

  4. 一、醫療器材回收作業,依醫療器材可能對人體健康所造成之風險,所為 分級之規定。 二、危害樣態舉例說明如下: (一)重大危害:如造成死亡、危及生命、造成永久失能。

  5. 醫療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商應即通知醫事機構、其他醫療器材商及藥局,並依規定期限回收處理市售品及庫存品: 一、原領有許可證或完成登錄,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

  6. 辦法回收之醫療器材市售品及庫存品,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本國製造:經查核或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其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燬之。

  7. 2021年4月28日 · 醫事機構及醫療器材商,應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依法認定或製造許可廢 止之日起,停止醫療器材輸入、製造、批發、零售或意圖販賣而陳列。

  8. 辦法回收之醫療器材市售品及庫存品,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本國製造: 經查 核 或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其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 銷燬之。

  9. 訂定「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全文共十四條,其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律授權依據。 (第一條) 二、回收作業分級之規定。 (第二條) 三、回收作業完成期限之規定。 (第三條) 四、醫療機構與醫療器材商應配合回收作業事項,及回收市售品與庫存品. 處置方式之規定。 (第四條) 五、地方主管機關應通報回收資訊予中央與其他地方主管機關,及資訊對. 外公開之規定。 (第五條及第六條) 六、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應建立醫療器材回收作業程序,及其. 程序內容之規定。 (第七條)

  10. 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應訂定醫療器材回收作業規定,並據以執 行,其規定內容如下: 一、回收作業之組織。 二、回收人員及任務。 三、回收作業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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