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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章 總則. 一、村、里幹事之配置,以一村、里一幹事為原則,其有特殊情形者,得. 由鄰近之村、里幹事兼辦業務,並得由鄉(鎮、市、區)長視各村、. 里戶數多寡、面積大小、交通狀況、業務繁簡等情況,統籌適當調配. 。. 二、為使事權統一,運用靈活 ...

  2. 里幹事係區公所編制內人員,其任免、獎懲、遷調均屬區公所之權責;惟辦理里內公務時,並受里長之督導。 依「臺北市里幹事服勤及工作考核要點」規定,里幹事之工作,除須受區公所及民政局之考核外,里長並須隨時督導里幹事服勤,對其勤惰品德及獎懲等 ...

  3. 內政部應本於地方自治之監督、輔導之職責,就全國性民政事務,確實督促各地方政府將村(里)幹事工作職掌予以法制化,並因應社會變遷與時代演進,具體檢討工作內容,方能與時俱進並切符實情。

  4. 壹、總則.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里幹事服勤管理,並考核其服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里配置里幹事,由區長視里戶數之多寡,面積大小、交通狀況、業務繁簡等實際需要,統籌調配之。. 三、為使事權統一、運用靈活,里幹事由民政課長承區長 ...

  5. 一、里鄰長工作事項相關規定. (一)臺北市里鄰長服務要點. (二)臺北市鄰長遴聘解聘實施要點. (三)臺北市里長出具證明作業要點. (四)臺北市各區公所推行睦鄰互助及守望相助工作實施要點. (五)臺北市各區推行睦鄰互助聯誼活動實施計畫. (六)臺北市政府111年督 ...

  6. 里幹事工作會報舉行時,區公所各單位主管均應列席,其會報內容如. 下: (一)工作檢討。 (二)疑難問題解答或協調。 (三)工作提示。 (四)表彰事項或專題報告。 六、里幹事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推行政令。 (二)家戶聯絡訪問。 (三)調查推薦里民之善行義舉。 (四)反映民意。 (五)里辦公處之印信典守與公物之管理維護。 (六)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七)里民各種申請事項之協助代辦。 (八)辦理鄰長會議及其他各種會議,並製作會議紀錄。 (九)辦理鄰編組。 (十)市容查報。 (十一)社會救助、老人保護、身心障礙者保護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等. 事件之通報。 (十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保護事件、家庭暴力事件及性侵害案件之協. 助通報、防治與訪查。 (十三)分送役政通知單及徵集令。

  7. 工作計畫內容應含當年度擬辦理之重要工作事項及期程(如里民大會、里鄰工作會報、鄰長會議、藝文活動、睦鄰活動等)。. 二、建立、更新各項里內基本資料. (一)里行政區域平面圖 (二)里內街道巷弄分布概況圖 (三)里沿革概況 (四)歷任里長、里幹事職期名冊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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