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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7月16日改名修正8月2日公布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80年) 第三十八條,增列第三項:「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選人保證金,依公告數額,由登記之政黨按登記人數繳納」,以及第四項第二款:「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選人未當選

  2. 高雄市即將於6月10日選行第7屆里長選舉投票,為防止像上屆里長參選爆炸情況及適度減低選舉工作量,今年里長選人每位必需繳交五萬元的保證金,但若登記參選人未能獲得該里公民投票數一成選票,其保證金將全額沒收,雖然預估市庫將可進帳1千萬元,周鍾 、陳玫娟議員認為這樣的選舉制度對人口數較多的里(如:福山里)較不公平,陳議員建議以實際總投票數取代公民投票數,民政局長許仁圖表示,將進一步討論、修法。

  3. 2014年11月20日 · 依選罷法規定,無論參選市長、議員及里長,都需先繳交保證金,得票數需達選舉人數一定門檻才能取回。 此外,除了當選者能獲得每票卅元的競選經費補助,得票數若能超過當選者票數的一定比例,也能獲得補助,所有被收回的保證金將歸市庫所有。 北市選舉委員會副總幹事黃細明說明,參與市長選舉保證金兩百萬元,得票數要超過選舉人數的十分之一,以今年北市投票人數二一五萬估算,要拿到廿一萬五千票才能取回保證金;而除了當選者外,得票數要超過當選者票數的三分之一,每票可獲卅元補助。

  4. 2021年8月19日 · 一、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年滿23歲、設籍滿4個月,且非依法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可參選里長,需繳交保證金5萬元。 二、里長為無給職,傳言宣稱的4.5萬元為事務費,非薪資,里長也無三節獎金。

  5. 保證金制度於我國實施已逾40年,對於防止無相當程度政治支持者任意參選耗費社會資源,已具相當成效,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468號解釋,採行保證金制度,防止人民任意參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亦無違背。 至保證金數額多少始為適當,並無學理依據,惟應於參選門檻篩選及避免剝奪人民參政權之間求取衡平。 二、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保證金數額之訂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規定,保證金數額由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

  6. 里長參選資格. 一、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24條規定,里長的參選資格為年滿二十三歲,在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里長候選人,惟不得有同法第26、27條之消極條件。 二、候選人資格請參閱以下相關法條: (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規定,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 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規定,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三)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7. 111年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選舉選人登記應繳納保證金數額 Facebook分享(另開新視窗) twitter分享(另開新視窗) Plurk分享(另開新視窗) 上一筆 下一筆 ...

  8. 保證金制度於我國實施已逾40年,對於防止無相當程度政治支持者任意參選耗費社會資源,已具相當成效,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468號解釋,採行保證金制度,防止人民任意參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亦無違背。 至保證金數額多少始為適當,並無學理依據,惟應於參選門檻篩選及避免剝奪人民參政權之間求取衡平。 二、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保證金數額之訂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規定,保證金數額由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

  9. 2022年11月27日 · 民生里長選舉人數約為2300多人,保證金發還的門檻是選舉人數的10%,古益弦將可拿回5萬元保證金,並承諾全部會用在里上,調查里內弱勢家庭想要 ...

  10. 2022年5月20日 · 中選會指出,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的保證金數額分別為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保證金150萬元,直轄市議員選舉候選人保證金20萬元,縣市長選舉候選人保證金20萬元,縣市議員選舉候選人保證金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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