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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子公司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各項擔保物權及智慧財產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免繳納登記規費;辦理公司登記時,其公司設立登記費,以轉換後之 ...

  2.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控制性持股:指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過半數之董事。 二、金融控股公司:指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並依本法設立之公司。 三、金融機構:指下列之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 (一)銀行:指銀行法所稱之銀行與票券金融公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二)保險公司:指依保險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設立之保險業。 (三)證券商:指綜合經營證券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之證券商,與經營證券金融業務之證券金融公司。 四、子公司:指下列公司: (一)銀行子公司:指金融控股公司有控制性持股之銀行。 (二)保險子公司:指金融控股公司有控制性持股之保險公司。

  3. 一、金融控股公司之意義. ( 一) 金融控股公司 (Financail hoding company, FHC) 即是在一個控股公司旗下可以擁有銀行、證券、保險等各個橫跨不同金融業務領域的子公司,提供消費者「一次購足」(One-stop shopping) 的大型金融百貨公司,並依金控法第4條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

  4. 金融控股公司為子公司業務而發行新股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員工得承 購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並準用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

  5.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 4 條. (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控制性持股:指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 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一銀行. 、保險公司或證券商過半數 ...

  6. 銀行控股公司 (英語: bank holding company),又稱為 金融控股公司 (英語: finance holding company;簡稱「金控」、「FHC」),係透過成立一間 控股公司 的間接方式來進行 金融業 跨業整合。 金融控股公司未必直接從事金融業務或其他商業 [1],但它可投資控股的範圍則包括了 銀行 業、 票券 業、 信用卡 業、 信託 業、 保險 業、 證券 業、 期貨 業、 創投 業、外國金融機構等。 整合後可透過交叉行銷,在同一個 行銷通路 上販賣保險、證券、債券、信用卡等各種 金融商品 以產生 綜效 的 組織型態。

  7. 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與第一項各款對象為第二項之交易時,其與單一關係人交易金額不得超過銀行子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與所有利害關係人之交易總額不得超過銀行子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