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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長照機構提供社區式長照服務或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者,除僅提供家庭托顧服務者應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外,其設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及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並顧及長照服務使用者之無障礙環境及特殊需要。

  2.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長期照顧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以下簡稱長照機構)應置符合長期照顧服務人員( 以下簡稱長照人員)資格之業務負責人一人,綜理長照業務,除本 ...

  3. (二)兩層樓(含)以上之機構應備無線電及其備用電池。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106080062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0條;並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施行 【法規來源】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12

  4.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長照機構)應置符合長期照顧服務人員(以 下簡稱長照人員)資格之業務負責人一人,綜理長照業務,除本標準另有 規定外,應為專任。 第 3 條 居家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5. 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施行前,已依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附設本法所定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機構,符合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之規定者,得申請轉為本法所定長照機構,並免依第六條規定申請籌

  6. www.chshb.gov.tw › sites › default第 1 條 第 2 條

    1 長照機構提供社區式長服務或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者,除僅提供家庭托顧服務者應依 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外,其設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及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並顧及長照服務使

  7.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總說明. 「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 四 六四三九一號令公布,為落實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訂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申請要件、負責人資格 ...

  8.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附檔: 附件一 居家式長照機構設立標準表.PDF. 附件二 社區式長照機構設立標準表.PDF. 附件三 住宿式長照機構設立標準表.PDF.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容檢索: 「含有」為必填欄位. 含有且含或不含.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9.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發布日期】112.06.01【發布機關】 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106080062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0條;並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四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顧字第1111960945號令修正發布第 1 、 2 、 8 、 16 、 18 、 20 條條文及 第10條 條文之附件一、 第11條 條文之附件二、 第12條 條文之附件三;增訂 第19-1條 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一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顧字第1121961526號令修正發布 第12條 條文之附件三. 【法規內容】 第1條.

  10. 三、居家式長照機構設立標準. 居家式長照機構之服務項目得個別或綜合提供身體照顧、日常生活照顧及家事服務、醫事照護服務;綜合提供者,其設施及人員設立標準,業務負責人資格依醫事照護服務項目辦理。. 服務項目. 設施設備. 人員配置. 身體照顧、日常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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