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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應於其救護車明顯處張貼收費標準,收取費用時應開給收費憑證或統一發票。 第 19-1 條 救護車設置機構除對所屬車輛、駕駛人及僱用之從業人員,應負管理責任外,其營運應遵守下列規定:

  2. 資料來源: 醫事司. 建檔日期: 105-02-23. 更新時間: 111-05-24. 緊急醫療救護法.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緊急醫療救護資訊通報管理辦法. 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 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3. 省 (市) 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對所轄救護車之人員配置、配備、車身 標識、救護紀錄表及使用丟應實施不定期檢查,每年並至少定期檢查一次。救護車設置單位應依法令或衛生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對於衛生主 管機關之檢查,救護車設置及其人員不得

  4. 緊急醫療管理系統、救護車資訊查詢. 資料來源: 醫事司. 建檔日期: 102-06-26. 更新時間: 111-04-21. 緊急醫療管理系統: https://ems.mohw.gov.tw/. 救護車資訊查詢路徑:EMS首頁->公開資料查詢專區->救護車與機構列表. 回上一頁. ::: 衛生福利部地址:115204 台北市南港區 ...

  5. 救護車於救護傷病患及運送病人時,應有救護人員二名以上出勤;加護救護車出勤之救護人員,至少應有一名為醫師、護理人員或中級以上救護技術員。

  6. 救護車管理辦法. 為加強救護車之使用管理,迅速救護或運送病人,提昇救護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省(市)為省(市)政府衛生處(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左列單位,因業務需要,得設置救護車:一、衛生機關。. 二 ...

  7. 醫療、護理機構或其他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團體,申請設置救護車者,應以運送該機構之傷病患為限。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遇有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救護,經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或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派遣者。 二、依 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 規定,醫院間之轉診。 三、報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互為轉診機構間傷病患運送。 第4條. 機關(構)或團體申請設置救護車,應檢具下列文件及登記費,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時,亦同: 一、載明執行勤務區域範圍之申請書。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管理人證照及身分證明文件。 四、專責救護人員證照、身分證明文件及救護車駕駛之職業駕駛執照。 五、其他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許可救護車設置或異動時,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

  8. 設置救護車之機關(構)應置救護車管理人一人,管理救護車執行勤務有 關事項。 管理人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醫師或護理人員。 二、高級救護技術員。

  9. 如何申請設置民間救護車公司? 一、申請機構行文並檢附「臺北市民間救護車機構設立許可申請書」向本局申請核准籌設。 二、本局核准籌設後,於6個月內完成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設置救護車、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並以公文檢附「臺北市民間 ...

  10. 2021年2月27日 · 台灣的緊急救護技術員( EMT )體系是參考自美國,總共分初級救護技術員( EMT-1 )、中級救護技術員( EMT-2 )、高級救護技術員( EMT-P )等共 3 級,他們都是接受過專業救護技術及知識的專業人員,其受訓時數分別為 40、280、1,280 小時,依各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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