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37 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之貨物,復運進口者,依下列規定,核估完稅價格: 一、修理、裝配之貨物,以其修理、裝配所需費用,作為計算根據。

  2. 依本法規定應徵之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自確定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徵起者,不再徵收。. 但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前項期間 ...

  3. 關稅法第37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 修理裝配之貨物,以其修理、裝配所需費用(不包括運費及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課徵關稅。 但運往國外免費修理之貨物,如其原訂購該貨之合約或發票載明保證免費修理,或雙方來往函電足資證明免費修理者 ...

  4. 關稅法. 37 . 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之貨物,復運進口者,依下列規定,核估完稅價格: 一、修理、裝配之貨物,以其修理、裝配所需費用,作為計算根據。. 二、加工貨物,以該貨復運進口時之完稅價格與原貨出口時同樣或類似貨物進口之完稅價格之 ...

  5. 37 .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所稱同批,指同一發貨人以同一航(班)次運輸工具發送同一收貨人之貨物。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瀏覽人次總計:1,138,729,866人.

  6. 關稅法第37條 1、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之貨物,復運進口者,依下列規定,核估完稅 價格: 一、修理、裝配之貨物,以其修理、裝配所需費用,作為計算根據。 二、加工貨物,以該貨復運進口時之完稅價格與原貨出口時同樣或類似貨

  7. 運往國外修理、裝配之貨物或加工貨物復運進口,海關如何核估完稅價格?. 依關稅法第37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 (一)修理、裝配之貨物,以其修理、裝配所需費用(不包括運費及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課徵關稅。. 但運往國外免費修理之貨物 ...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