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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57 . 外銷品在出口放行之翌日起三年內,因故退貨申請復運進口者,免徵成品關稅。 但出口時已退還之原料關稅,應仍按原稅額補徵。 前項復運進口之外銷品,經提供擔保,於進口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整修或保養完畢並復運出口者,免予補徵已退還之原料關稅。 但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復運出口者,其復運出口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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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本法規定應徵之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 ...

  3. 依本法規定應徵之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自確定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徵起者,不再徵收。. 但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前項期間 ...

  4. 外銷品因故退回. 一、依據:「關稅法第 57 條」及「外銷品因故退貨通關作業要點」。 二、申請方式:復運進口之外銷品,經海關核符原出口報單資料後辦理。 納稅義務人除按一般進口貨物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外,並應於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報明: (一)原出口日期、出口報單號碼及「申請沖退原料稅」欄申報情形。 (二)因故退貨不再復運出口或運回整修、保養後仍將復運出口。 (三)運回整修、保養項目。 三、申請資格:復運進口整修或保養之外銷品,得由原貨物輸出人或原製造工廠申報進口。 如有特殊理由須由與該外銷品出口無關之其他廠商復運進口整修或保養時,納稅義務人應提供原貨物輸出人委託其代辦進口之同意函及其他證明文件,經進口地海關核可後,申報進口。

  5. 關稅法 57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外銷品在出口放行之翌日起三年內,因故退貨申請復運進口者,免徵成品關稅。 但出口時已退還之原料關稅,應仍按原稅額補徵。 前項復運進口之外銷品,經提供擔保,於進口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整修或保養完畢並復運出口者,免予補徵已退還之原料關稅。 但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復運出口者,其復運出口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 課程 限時 49 折 開跑 📣. 你準備好了嗎? 現在還可領 折扣 $300! 外銷品在出口放行之翌日起三年內,因故退貨申請復運進口者,免徵成品關稅。

  6. 進口貨物在輸出或產製國家之製造、生產、銷售、運輸過程,直接或間接領受財務補助或其他形式之補貼,致損害中華民國產業者,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另徵適當之平衡稅。 68. 進口貨物以低於同類貨物之正常價格輸入,致損害中華民國產業者,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另徵適當之反傾銷稅。 前項所稱正常價格,指在通常貿易過程中,在輸出國或產製國國內可資比較之銷售價格,無此項可資比較之國內銷售價格,得以其輸往適當之第三國可資比較之銷售價格或以其在原產製國之生產成本加合理之管理、銷售與其他費用及正常利潤之推定價格,作為比較之基準。 69. 前2條所稱損害中華民國產業,指對中華民國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有實質損害之虞,或實質延緩國內該項產業之建立。

  7. 依本法規定應徵之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之貨價,自確定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徵起者,不再徵收。. 但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 2. 前項 ...

  8. 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變賣貨物之餘款,由海關通知納稅義務人具領,並副知有關運輸工具所屬業者,或由納稅義務人申請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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