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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中央相關防救災機關及地方政府防救災資源, 以利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查詢、調度、更新及維護, 強化災害應變效率,降低災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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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健全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提升全民防災意識及災害應變能力,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制定本法。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一)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火山災害等天然災害。
-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內政部。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經濟部。
-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一款第二目、第十九條第十一款第二目、第二十條第七款第一目、第八十三條之三第七款第一目及本法規定,分別辦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之災害防救自治事項。
應變管理資訊系統(EMIC)-防救災資源資料庫操作手冊. 一、登入防救災資源資料庫二、操作項目. 資源更新及填報作業. 救災資源查詢. 抽查回報作業. 填報單位管理. 一、登入防救災資源資料庫. 二、操作項目. 資源更新及填報作業.
救災資源資料庫操作手冊. 一、各項填報作業時程說明: (一)「資源存量更新」:每月1 日至10 日前完成。. ( 學校部分僅每年2 月及8月1 日至10 日前作業)。. (二)「抽查回報」:3 月、6 月、9 月及12 月的11 日至20日前完成。. (三)「稽催填報」:3 月、6 月、9 月及12 月的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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