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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認識本院-關於院長-歷任院長-歷任院長

  2. 本院112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被告朱 彤等22人涉嫌違反組織犯罪條例、加重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就該案被告朱 彤等6人先行判決。 本院認定被告朱 彤犯參與犯罪組織、共同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罪,從一重處斷宣告各罪刑罰後,定應執行刑6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萬元(宣告易服勞役標準),犯罪所得幣安帳戶內USDT 47,001單位(46,999+1+1)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新臺幣140萬元。 至其餘同案被告林 婕等5人各別犯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共同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罪,就各罪宣告罪刑後,分別定應執行8年6月至4年不等之有期徒刑,並宣告併科50萬元至10萬元不等之罰金,且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144萬5,611元至1萬1,000元不等之金額。

  3. 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108年度訴字第503號被告林梓安、游象敬、葉碧蓮、蔡財源、許義明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審理結果,於民國110年6月24日下午4時宣判,茲簡述判決內容重點如下:. 一、林梓安部分:. (一)、林梓安共同犯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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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本網頁提供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二樓刑事調解室的地點資訊,包括地址、交通方式和地圖。刑事調解室是處理刑事簡易案件的專責單位,協助當事人達成和解或撤回告訴。如果您有相關的需求或興趣,歡迎點選本網頁了解更多。

  6.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金清、接生 (劉家益之繼承人)、楊月芸 (黃仁對之繼承人)、劉燕紋、卓秀禎 (劉珀妹之繼承人)、胡景筠 (許修泉之繼承人)、張桂蘭 (許修泉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民事訴之變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

  7. 本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被告錢 丞被訴家庭暴力罪之殺人案件,於民國112年9月1日下午2時宣判,說明判決要旨如下: 壹、判決結論. 錢 丞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5年8月。 扣案之切肉刀1支、金屬斷片1件均沒收。 貳、簡要事實. 錢 丞與其小舅劉 中同住,而於民國111年12月24日晚間9時許,在其與劉 中位於桃園市龜山區之住處,與劉 中因電燈未關而發生糾紛,即基於殺人之犯意返回房間,雙手戴上布手套,持其前所購買,刃長23公分、柄長13公分之切肉刀,並以膠帶將該切肉刀纏繞固定於右手上後走出房門,以該切肉刀朝劉 中刺、砍,造成刀刃彎曲及刀尖斷裂,且導致劉 中受有20處銳器傷,其中因後下頸部深(砍)切創及左上頸下頷角刺創,引發大量出血與血液吸入氣道,致出血性休克併呼吸衰竭。

  8.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7 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所103年度存 字第 170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70號提存人葉完妹等36人與受取權人詹煥發間清償提存事件,提存物為新臺幣12,469元整,應送達之催領函壹件,受取權人得隨時向本所領取。. 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