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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陸委會與海基會之間具有下列兩方面的關係: 監督關係.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條第2項、第4條之4等相關條文、財團法人法、民法第32條及陸委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陸委會對海基會的業務有監督之責。 委託關係. 陸委會與海基會在法律上的另一層關係就是委託關係,屬於特別監督程序,雙方的權利義務,依照委託契約約定,雙方互動關係(如指示、請求報告、履行)亦以委託契約為依據。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回首頁. ::: 收合選單. 本會簡介. 成立緣起. 本會組織. 首長簡介. 聯絡資訊. 大陸工作體系. 政策與情勢. 兩岸及大陸情勢. 大陸政策. 政府兩岸政策重要措施. 行政院重大政策說明. 推展兩岸制度化協商. 相關民意調查結果. 主管法規查詢. 大陸事務法規. 兩岸協議. 法規預告專區.

  2. 2012年7月5日 · 陸委會與海基會關係. 海基會的成立,係以協調處理兩岸人民往來有關事務,謀求保障兩地人民權益為宗旨的財團法人,並在陸委會委託契約授權的範圍內,與中共方面相關單位或團體進行功能性與事務性的聯繫協商。 其與陸委會具有下列兩種關係。 (一) 監督關係.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條等相關條文、本會組織條例第3條及民法第32條規定,本會對海基會受託處理兩岸各項交流業務,有指示、監督權責。 (二)委託關係. 陸委會與海基會另一層關係就是委託關係,屬於特別監督程序,雙方的權利義務,應依照委託契約約定,其監督範圍以委託事項為限。 雙方互動關係(如指示、請求報告、履行)均以委託契約為依據。 以上回答希望有幫助到你~

  3.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簡稱 海基會,是 中華民國 辦理 海峽兩岸 交流所衍生的各項事務的 半官方機構,受 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 監督與委託授權行使公權力。 成立於1990年11月21日,1991年3月9日正式掛牌運行。 於 中國大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海基會的對口機構是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由於兩岸互不承認主權,因此該機構扮演關於大陸地區文書認證、應急領務等 使領館 職能。 歷史背景. [編輯] 時任 總統 蔣經國 於1987年11月2日 開放台灣民眾赴中國大陸探親,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也由此衍生出海上犯罪、偷渡走私、文書查(驗)證、財產繼承、婚姻關係、經貿糾紛等諸多問題。

  4. 2024年7月8日 · 海基會性質上屬於民間團體,跟政府的陸委會之間具有兩種關係:一是監督關係,依據法律規定,陸委會對海基會的業務有監督之責;陸委會與海基會在法律上的另一層關係就是委託關係,屬於特別監督程序,海基會受陸委會委託,與陸委會簽訂委託契約,執行

  5. 大陸委員會(簡稱陸委會)是中華民國有關海峽兩岸關係事務的主管機關,成立於1991年1月,專責統籌處理涉及中國大陸與港澳地區之政務,並視情形委託民間團體中介處理涉及海峽兩岸之特定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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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大陸委員會(簡稱陸委會)是中華民國有關海峽兩岸關係事務的主管機關,成立於1991年1月,專責統籌處理涉及中國大陸與港澳地區之政務,並視情形委託民間團體中介處理涉及海峽兩岸之特定事務。

  8. 2021年2月25日 · 負責兩岸事務的陸、海兩會相繼成立,陸委會負責大陸事務的政策規畫及規畫擬訂,海基會則在陸委會援權下負責協商、交流、服務。 兩岸之間則由官方授權的兩個白手套海基會及海協會,直接面對面協商。 前文提到海協會成立之前是「我民陸官」,1992年起則是「民對民」。 協商的議題仍繼續談文書驗證及掛號信函查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