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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11月24日 · 一、雇主單方終止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就雇主得單方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業於勞動基準法等有關勞動法令有明文規範,例如該法第11條、第12條及第13條但書規定等。 因此,雇主如無符合勞動基準法等規定事由之一,尚不得任意單方終止勞動契約。 且如雇主係依上開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該法第16條規定預告,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 (適用舊制退休金者應依該法第17條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 二、勞方單方終止勞動契約. 勞工如因個人因素而欲終止勞動契約,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提前預告雇主。

  2. 2022年4月20日 · 勞資離職協議書範本 協 議 書 為 (下稱資方)與 (下稱勞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事宜,約定條款如下: 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資方應給付勞方新臺幣 元,並於簽立協議書後 日內匯入勞方之薪資轉帳帳戶。

  3. 2021年1月11日 · 勞工自行向資方提離職應該是最普遍的契約終止情況了,只要勞工有明確地向老闆或代表老闆處理有關勞工事務的主管表達離職的意思表示與確切日期,勞動契約便可在該日終止。 不過依照 勞基法第15條第2項 規定,勞方在離職時應準用 第16條 向資方提出離職預告,以利公司招募新任員工與辦理交接工作。 雖然法令有上開的規範,但實務上常有勞工來諮詢時表示公司要求所有員工要離職時都要提前一個月告知,等於預告期間以高於法定標準,這樣是否合理呢? 依照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2月19日台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勞資雙方如果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的預告期間,等於訂定了比勞基法更低的勞動條件,則該部份約定無效,仍應以法定的預告期間為主。

  4. 2024年2月16日 · 依據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3月31日台勞資二字第0011362號書函略以,「非繼續性工作」係指雇主非有意持續維持之經濟活動,而欲達成此經濟活動所衍生之相關工作職務而言。 至於實務上認定工作職務是否為非繼續性當視該事業單位之職務(工作)說明書等相關文件載明之職務或企業內就同一工作是否有不定期契約工及定期契約工同時從事該相同工作,如有之,則應視為有繼續性工作之認定參據。 工作年資併計. 勞工之工作年資與其法定權益息息相關,例如特別休假、資遣費、退休金等,均是依照工作年資計算。 關於工作年資之計算,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之日起算。 不過,為確保勞工之相關勞動權益,勞動基準法明定勞工有以下情形時,雇主應予以併計其前後工作年資。

  5. 2024年8月9日 · 本文將介紹勞動契約書內容該包含哪些條款、終止勞雇契約的注意事項,以及哪些勞動合約會觸法,最後提供勞動契約範本,幫你順利簽訂保障勞資雙方的工作契約書!

  6. 2022年11月9日 · 勞動契約之合意終止,主要爭議點在於勞雇雙方之意思表示是否合致,依據民法第98條規定,須先探求當事人之真意為何,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惟在具體個案中應如何適用,實務上常生疑義,故本期宇恒週報將整理相關民事法院之實務見解,針對勞動契約合意終止之認定予以類型化分析說明: 一、第一種類型較為明確,倘勞雇雙方曾簽署資遣協議書,且當中記明「雙方同意(於 年 月 日)終止雙方之僱傭關係/勞動契約」之意旨,因雙方所表達之意思表示已臻明確,可即認定有勞動契約終止之合意: 判決A: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字第87號民事判決.

  7. 2019年12月6日 · 一、勞雇雙方可以合意資遣方式終止勞動契約. 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889號判決意旨:「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法無明文禁止勞雇雙方以資遣之方式合意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初雖基於其一方終止權之發動,片面表示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勞方,但嗣後倘經雙方溝通、協調結果,達成共識,就該終止勞動契約之方式,意思表示趨於一致,即難謂非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8. 2021年9月2日 · 依照勞動基準法,雇主「無法繼續聘任勞工」,或是「勞工造成雇主損害」時,雇主可以終止勞動契約(俗稱解雇、資遣)。 只要符合以下介紹法定終止事由,並遵循法定終止程序,就屬於合法資遣;如果沒有法定終止事由卻擅自資遣員工,就屬於違法資遣。

  9. 2018年10月24日 · 依照勞動基準法,雇主「無法繼續聘任勞工」,或是「勞工造成雇主損害」時,雇主可以終止勞動契約(俗稱解僱、資遣)。 只要符合以下介紹法定終止事由,並遵循法定終止程序,就屬於合法資遣;如果沒有法定終止事由卻擅自資遣員工,就屬於違法資遣。

  10. 解 約 同 意 書. CANCEL CONTRACT AGREEMENT. ˍˍˍˍˍˍˍˍˍˍˍ (以下簡稱甲方)、ˍˍˍˍˍˍˍˍˍˍˍ(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自民國ˍˍ 年ˍˍ 月ˍˍ 日( 最後在職日之翌日)起,終止聘僱關係。 This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Agreement (the agreement)is entered into as of this ˍˍˍˍˍˍ day ˍˍˍˍˍˍmonth ˍˍˍˍˍˍyear by and between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EMPLOYER)and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EMPLOYEE)。 甲方(EMPLOYER): 乙方(EMPLO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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