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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雷曼兄弟事件,是一件因為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破產,令其發行的信貸掛鈎票據(香港稱為迷你債券,台灣稱為連動債)價值暴跌,因而在台灣、香港等地引致投資者不滿的事件。

  2. 依現行規定,銀行受託投資連動債應向投資人善盡風險告知義務,並提供投資人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載明連動債之相關風險,如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匯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本金損失風險等;若銀行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注意商品對投資人之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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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11年11月9日 ·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施姓市民投資「雷曼兄弟連動債」虧損486萬元,打官司求償,高雄地院認為中國信託未儘告知風險損失等義務,判決賠償300萬元,案情頗為罕見。

  5. 2011年3月28日 · 連動債求償 勝訴個案不到10件. 〔記者李靚慧/綜合報導〕二 八年爆發的連動債投資爭議,少數投資人至今仍堅持不和解,要與銀行「告到底」,最近雖又傳出投資人一審勝訴的好消息,但雷曼兄弟破產至今已二年多,投資人勝訴的個案屈指可數,根據 ...

  6. 2022年11月12日 · 連動債」和「人民幣TRF」爭議,當時千夫所指「黑心商品」, 將矛頭指向主管機關,為什麼容許銀行銷售這種害人不淺的商品進入台灣市場,到底「連動債」和「人民幣TRF」是不是黑心商品?

  7. 您透過本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的雷曼兄弟連動債為無擔保優先順位受償債券(Senior unsecured debt),其受償順位原則上列在有擔保優先順位債券之後,但優先於次順位債券、特別股及普通股;然實際整體受償順位及條件仍須依美國破產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8. 2008年9月26日 · 雷曼兄弟事件發生後,中國信託售出的169億元雷曼兄弟發行或保證的連動債,立即停止贖回,只能等待未來由銀行出面協助投資人求償;不過,該公司另有19檔,由其他投資銀行發行、卻由雷曼兄弟擔任「計算代理機構」的連動債,也因為市場欠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