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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二、出售標的不得包括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三、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之「使用面積」、「受益面積」、「銷售面積」等名詞。 四、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原買賣契約書。

  2.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80265928號公告,本部108年5月2日台內地字第1080262183號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第19點規定之生效日期,修正自109年5月1日生效。

  3.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內 政 部 編 中華民國100年 月. 壹、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期.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二、賣方對廣告之義務. 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三、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 (一)土地坐落: _ 縣(市)_ 鄉(鎮、市、區)_段_小段_地號等_筆土地,面積共計_ 平方公尺(_坪),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_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_區_用地)。

  4. 配合總統修正公布本條例第47條之4第1項規定,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20點、第24點之1、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修正預售屋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之限制條件及增訂賣方對買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規範等

  5. 公告事項. 本部目前印製有「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房屋委託租賃契約書範本」、「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 ...

  6. 為保障購買預售屋消費者之權益,促進預售屋買賣資訊公開透明,內政部已於昨(2)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並訂於今(108)年11月1日施行,未來建商與消費者簽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應符合新制契約規定,建商違反

  7.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38174號函修正部分條文及其簽約注意事項部分規定,自112年7月1日生效。 相關檔案 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其簽約注意事項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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