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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附檔: 附表一、一般規定.PDF 附表二、塑膠材質之規定.PDF 附表三、乳品用容器、包裝材質之規定.PDF

  2.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第四條修正草案.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塑膠製食品容器及包裝不得回收後,再重複包裝食品販賣。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 專供三歲以下嬰幼兒使用之食品器具及容器,不得添加鄰苯二甲酸二(2- 乙基己基) 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及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四種塑化劑。 嬰幼兒奶瓶不得使用含雙酚A (Bisphenol A)之塑膠材質。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應符合下列試驗標準: 一、 一般規定,如附表一。 二、 塑膠材質,除應符合一般規定外,另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 三、 乳品用容器、包裝材質,除應符合一般規定外,另應符合附表三之規定。

  3. 2023年1月11日 · 發布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 發布日期:2023-01-11 | 更新日期:2023-01-11 發布單位:食品組.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衛授食字第1111303439號令. 檔案下載. 發布令. 總說明. 對照表.

  4. 衛生福利部 (以下簡稱衛福部) (11)日發布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本次主要修正內容為增訂金屬合金類食品容器具之材質及溶出試驗標準並酌修現行標準第二條之文字敘述本案已歷經60日之評論期踐行預告程序即自公告發布日起實施發布日後於市面流通之產品應符合新訂標準本案於預告期間接獲各界所提之疑問以標準第二條有關塑膠材質不得回收使用之規定為主衛福部再次強調本條文原即禁止塑膠製食品容器具回收清洗後作為新包材再重新包裝為新的食品販售本次修正僅為酌修敘述並未變更管理範圍

  5.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文章更新日期 : 2017/01/04.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塑膠製食品容器及包裝不得回收使用。 第 三 條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 第 四 條 專供3歲以下嬰幼兒使用之食品器具及容器,不得添加鄰苯二甲酸二 (2-乙基己基)酯 (DEH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 (DNO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及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 (BBP)等4種塑化劑。 第 五 條 嬰幼兒奶瓶不得使用含雙酚A (Bisphenol A)之塑膠材質。 第 六 條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應符合下列試驗標準: 一、一般規定: 二、塑膠類之規定: 三、乳品用容器、包裝之規定:

  6.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塑膠製食品容器及包裝不得回收使用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專供3歲以下嬰幼兒使用之食品器具及容器,不得添加鄰苯二甲酸二(2- 乙基己基) 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及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 等4種塑化劑。 嬰幼兒奶瓶不得使用含雙酚A (Bisphenol A)之塑膠材質。 二、塑膠類之規定: 三、乳品用容器、包裝之規定: 乳品用之玻璃瓶。

  7.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修正為第十七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 用洗潔劑之檢驗方法訂定依據. (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修正為第三十八條) 研究檢驗組食品化學科職掌. 食品化學之檢驗、研究及評估. 食品化學之檢驗方法擬訂. 健康食品之查驗登記檢驗. 支援及協助衛生局及其他機關之檢驗. 食品化學檢驗實驗室品質保證系統管理及相關作業. 各區管理中心及衛生局技術之支援及協助. 其他有關食品化學研究檢驗事項. 業務內容. 管理需求. 委外計畫複驗、食品工廠查核、配合新聞事件/行政管理之抽樣檢驗. 邊境檢驗需求. 支援較複雜之檢驗品項. 檢驗實驗室需求. 實驗室認證查核、檢驗技術及品保確效等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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