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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同時依本標準適用範圍,有二種以上不同別或同一別有不同製程,其廢水混合處理及排放者,應符合各該別之放流水標準

  2. 別中之一種業別廢水水量達總廢水量百分之七十 五以上,並裝設有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對 共同管制項目以該放流水標準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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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流水標準. 中華民國100 年12 月1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1000010386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其. 水質項目及限值 ...

  4. 放流水標準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0980065341號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四條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5.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080028628號令.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修正 ...

  6. 資料開放(Open Data) 現在位置:. 錯誤訊息. 錯誤訊息. 無此資料,請重新查詢. 環境部:100006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83號. 電話總機: (02)2311-7722 傳真電話:(02)2311-6071. 系統版本:113.06.21. 系統更新日期:113.06.27.

  7. 本標準適用範圍,有二種以上不同業別或同一業別有不同製程,其廢水混合處理及排放者,應符合各該業別放流水標準。相 同之管制項目有不同管制限值者,應符合較嚴之限值標準。各 業別中之一種業別廢水水量達總廢水量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