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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來水因前條天然災害需分區供水者,於天然災害應變期間,供水區域飲用水水質標準規定如下: 一、自由有效餘氯限值範圍(僅限加氯消毒之供水系統):

  2. 第 5 條 自來水、簡易自來水、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致飲用水 水源濁度超過一五 NTU 時,其飲用水水質自由有效餘氯(僅限加氯 消毒之供水系統)得適用下列水質標準第 5-1 條 自來水因前條天然災害需分區供水者,於天然災害應變期間

  3. 第 二 條 本標準適用於本條例第四條所定飲用水設備供應之飲用水及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飲用水。 第 三 條 本標準規定如下: 一、細菌性標準:(總菌落數採樣地點限於有消毒系統之水廠配水管網) 項 目 最 大 限 值 單 位 1.

  4. 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作為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包裝水、盛裝水及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之飲用水水源者,其單一水樣水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5.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專有名詞定義如下: 一、原水:指未經淨化處理之水。 二、淨水處理設備:指為淨化處理原水使其適於飲用所設置具備加藥、混凝、沈澱、過濾、消毒功能或其他高級處理之設備。 三、原水前處理設備:指為減輕淨水處理設備處理負擔,於原水進入淨水處理設備前先行處理所設置之設備。 第 三 條 水源水質檢驗之採樣地點如下: 一、自來水水源:於供水單位取水後進入淨水場內之淨水處理設備前之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取水後先經原水前處理設備處理後再進入淨水處理設備者,亦同;無原水前處理設備或淨水處理設備者,應於供水單位取水後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

  6. 飲用水水質標準規定飲用水檢測項目的數值。 儘管所有人都需要攝取水才能存活,而水又可能含有 有害物質 ,目前國際間仍沒有統一的規範,不同版本的標準某些個別項目有相當落差 [ 1 ] 。

  7. 第 6 條. 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作為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包裝水、盛裝水及公私場所. 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之飲用水水源者,其單一水樣水質應符合. 下列規定:. ┌─────┬──────────────┬─────────┐. │項 目 │最 ...

  8. 環署水字第1111059186A號令.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 ...

  9. 飲用水水質標準. 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106000088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第一條 本標準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本條例第四條所定飲用水設備供應之飲用水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飲用水。 第三條 本標準規定如下: 一、細菌性標準:(總菌落數採樣地點限於有消毒系統之水廠配水管網) 二、物理性標準: 三、化學性標準: (一)影響健康物質: (二)可能影響健康物質: 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等污染源者,應每季檢驗一次,如連續兩年檢測值未超過最大限值,自次年起檢驗頻率得改為每年檢驗一次。

  10. 環保署於87年訂定發布飲用水水質標準,並歷經6次檢討修正,目前飲用水水質標準管制項目共計68項。 環保署持續因應環境變遷調適、科技發展及國際管理趨勢檢討飲用水水質標準,考量旱災、暴雨、地震等天然災害期間,水源缺乏、水源水質不穩定等因素,容易影響淨水處理後之供水水質,為期能於天然災害應變期間,飲用水供應無虞,確保公眾飲用水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爰修正及增訂不影響健康物質項目之水質標準,以確保飲用水水質安全及品質,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修正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致飲用水水源濁度超過1,500NTU時之自由有效餘氯標準。 增訂天然災害應變期間實施自來水分區供水區域之水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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