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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育部體育署-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專區.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如需要選擇適合您的字級大小,可利用鍵盤Ctrl + (+)放大 (-)縮小,如需回到上一頁,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Alt + 左方向鍵(← ...

  2. 有關建置特定體育團體及非亞奧運具國際窗口協會教練證查詢系統公告說明事項如下:. 一、本查詢系統資料來源為本署輔導之特定體育團體或非亞奧運具國際窗口之單項運動協(總)會(名單如附件);至不屬於前述範圍之體育團體或商業團體依其組織章程或營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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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網站是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依據本服務條款所提供之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當您使用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網站時,即表示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

  5. 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94 年起至101年止辦理核發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今因行政院組織改造,教育部及所屬機關組織調整,本辦法自102 年1 月1日起由原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移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賡續辦理。 本部依據本辦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勞務委託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辦理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作業。 為使申請人瞭解本辦法之規定與作業程序,節省作業時間,特訂定公告「109 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申請人手冊」,申請人依據相關規定提出申請後,即可列入「109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議會」審定, 以有效提高審定合格率及行政效率。 二、類別及級別.

  6. 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規定實施績效評量之當 學年度,於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議決服務成績不通過 ,並送審委會審議不予續聘及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前,學校應暫時繼續聘 任。 各級學校應於完成專任運動教練遴聘作業後七日內,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 第 七 條 具較高級別專任運動教練證之專任運動教練,得參加較低級別專任運動教 練之遴選;獲聘時,其敘薪,應以聘任學校予以聘任之級別為準。 專任運動教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其聘任後最近三年之服務成績通過 績效評量者,學校得予以改聘,並自審定改聘之日起改支: 一、聘任後取得較高級別專任運動教練證,依該較高級別改聘。

  7. 本辦法所稱專任運動教練(以下簡稱專任教練),指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二月八日前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 稱地方政府)招考儲訓合格之專任教練,分派於本部或地方政府指定之學

  8. 正本即寄還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 (三) 申請人同時申請不同類別、不同級別及不同運動種類者,其他申請案所應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