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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所得人參加符合規定的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所支付的訓練費用含報名費、差旅費及支付與課程直接相關的教材費、實習材料費、場地費及訓練器材設備費等必要費用。

  2. 這個問題分2點來說明:. 1.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如果這項收入和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各項收入,全年合計數在18萬元以下,可以免納所得稅,超過18萬元部分仍然 ...

  3. 113年. 06/04. 本網站自113年6月7日 (五)18:00至113年6月8日 (六)9:00,因配合設備維護作業,線上查調及電子稅務文件服務會有回應較慢之情形,如急需相關文件,請先行線上或臨櫃辦理,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113年. 06/04. 印花稅貼票銷花好麻煩? 使用網路報繳印花稅,聰明又省時! 113年. 06/04. 「稅創藝 啾咪玩創意」競賽火熱徵件中,總獎金12萬元揪你秀創意! 熱門線上服務. 統一發票開獎號碼 (含雲端發票) 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 (線上版) 電子稅務文件. 新創稅務E指通. 熱門稅務資訊. 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 採購免稅原料專區. 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 房地移轉稅務試算專區. 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案例查詢. 網路交易課稅專區.

  4. 國稅問與答. 營利事業所得稅.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的適用標準為何? (2702) 更新日期:106-03-22. 這個問題分2點來說明: 1.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須符合下列規定,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1)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 (2)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捐贈人或與捐贈人有關係之人給予變相盈餘分配。 (3)其章程中明定該機關團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5. 北市稅處開辦綜合所得稅免費課程. 更新日期:111-04-01. 發佈單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臺北市稅捐處為加強服務民眾,特訂於111年4月14日晚上7時至8時30分在該處 (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7之2號)舉辦免費的租稅教育課程,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人員擔任講師,講授 ...

  6. 1171 有關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教職員工及高中職以上學校軍 訓教官等支領各項給與,其所得徵免及其適用之所得稅法規定為何?. 更新日期:110-10-06. 中小學及幼稚 (兒)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一覽表. (財政部102年9月23日台財稅字第10204649661號令 ...

  7. 1.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93年7月22日修正動支比率不予限制)部分,得以其他費用項目列帳。 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