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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存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發文字號: (100)存字第1915、1916號. 主旨: 因聲請人王素蓉遺失提存通知書,關係人對其領取本院100年度存字第1915、1916號提存物之聲請如有異議,得於20日內向本所聲明,逾期即依法准其領取 ...
如聲請人現住址與提存通知書所載住址不符時,應提出載有遷徙情形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請原提存人更正之。 如委任代理人領取,應提出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附具委任書,載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 ...
(一)清償提存事件,應向民法第314條所定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為之。 (二)債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時,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住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院舍,其建築物係於民國20年(日治時代昭和6年)3月20日竣工。為臺灣總督府所屬之高雄州廳廳舍。高雄州廳管轄高雄、鳳山、屏東、恆春、澎湖等9個郡。
1.清償提存事件,由民法第314條所定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辦理之(提存法第4條)。 2.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 契約 另有訂定,或另有 習慣 ,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民法第3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