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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本院地址: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180號(郵遞區號:81167)服務電話:(07)357-3700總機 (07)357-3700轉790(收狀)轉791(收文) (07)357-3700轉787或788(訴訟輔導)

  2. 高等行政訴訟庭:通常訴訟程序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150萬元及其他事件)的第一審、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的第一審、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審裁判的上訴抗告事件

  3.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是 中華民國 的二級 法院 之一,屬於 行政法院 , 台灣 法界人士通常簡稱為 高高行 ,以 最高行政法院 為上級審法院。 歷史. 1930年代初,《 行政訴訟法 》及相關組織法公布施行。 1933年正式成立 行政法院 ,當時的行政訴訟制度採一級一審制,故只有設立行政法院一所,集初審、終審、事實審、法律審於一身。 1981年7月, 司法院 組成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致力於行政訴訟制度之研修,並配合修正《行政法院組織法》,將審級制度由一級一審改為二級二審與一級一審併行之雙軌制。 依修正草案規定,行政法院設中央行政法院與地區行政法院二級;並於省、直轄市及特別區域各設置地區行政法院,分別為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

  4.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是 中華民國 的二級 法院 之一,屬於 行政法院 , 台灣 法界人士通常簡稱為 高高行 ,以 最高行政法院 為上級審法院。 歷史 [ 編輯] 1930年代初,《 行政訴訟法 》及相關組織法公布施行。 1933年正式成立 行政法院 ,當時的行政訴訟制度採一級一審制,故只有設立行政法院一所,集初審、終審、事實審、法律審於一身。 1981年7月, 司法院 組成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致力於行政訴訟制度之研修,並配合修正《行政法院組織法》,將審級制度由一級一審改為二級二審與一級一審併行之雙軌制。 依修正草案規定,行政法院設中央行政法院與地區行政法院二級;並於省、直轄市及特別區域各設置地區行政法院,分別為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

  5. 管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之民、刑事訴訟上訴案件

  6.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是 中华民国 的二级 法院 之一,属于 行政法院 , 台湾 法界人士通常简称为 高高行 ,以 最高行政法院 为上级审法院。 历史. [ 编辑] 1930年代初,《 行政诉讼法 》及相关组织法公布施行。 1933年正式成立 行政法院 ,当时的行政诉讼制度采一级一审制,故只有设立行政法院一所,集初审、终审、事实审、法律审于一身。 1981年7月, 司法院 组成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修正委员会,致力于行政诉讼制度之研修,并配合修正《行政法院组织法》,将审级制度由一级一审改为二级二审与一级一审并行之双轨制。 依修正草案规定,行政法院设中央行政法院与地区行政法院二级;并于省、直辖市及特别区域各设置地区行政法院,分别为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

  7. 地址、總機及行政科室電話一覽表. 本院地址: (804614) 高雄市鼓山區明誠三路586號. 本院總機: (07) 552-3621. 統編:08245534. 訴訟輔導專線: (07) 553-3610,傳真機: (07) 552-3670。. 「自106年10月2日起,當事人或代理人如欲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民事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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