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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院於113年3月12日與行政院召開113年度第1次跨院際少年事件政策協商平台會議」,由司法院吳三龍秘書長黃麟倫副秘書長及行政院林萬億羅秉成政務委員召集教育社政衛政警政檢察矯正勞政人事主計資訊統計等中央部會及

  2. 同意發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林鈺琅、薛嘉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李世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陳宣每、繼瑜、盧軍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惠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曹馨方、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試署法官施旭錦、法官廖建彥等10

  3. (十七)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黃振倫調派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十八)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鄭葆琳調派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十九)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謝志遠調派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4. 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副院長蔡?秘書長吳三龍副秘書長黃麟倫刑事廳廳長李釱任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陳婷玉均出席宣判後記者會共同見證全體國 民法 官法庭成員參與審判發表心得。 本件國民 法官 案件於112年7月5日從複選名冊中抽出候選國民法官,共寄出315份通知書,於112年8月28日上午選任程序,有130名候選國民法官報到出席,報到率超過四成(如果加上因遲到而無法參與選任程序之12名候選國民法官,出席率將超過45%),本案共抽選出6名國民法官及4名備位國民法官。 此次經抽選參與審判的6名國民法官男女比例,首次出現女性超過男性的情形,其中男性2名、女性4名,加上職業法官2名男性、1名女性,國民法官 合議庭 由女性5名與男性4名組成,與前數件國民法官個案不同。

  5. 1.103年7月31日20時44分許,本案4吋管發生破口後,被告進銘(榮化公司大社廠控制室操作員)、李瑞麟(榮化公司大社廠操作領班)、蔡永堅(榮化公司大社廠值班組長)、沈銘修(榮化公司工程師)、陳佳亨(運公司工程師)、建發(運公司

  6. 列名地下黨省工委學生工作委員會案的黃華昌回憶當時的校園氣氛道:「當時臺灣的大學生似乎分成迎合世界潮流的社會主義派以及誇耀中國五千年歷史文化而孜孜求學的保守派兩種。 社會主義派是擁護毛澤東和共產主義的激進革命分子,研讀從馬克思至列寧、毛澤東的革命理論,自稱為進步青年。 對沈浸在悠久中國文化並認真讀書的青年,則貶抑為保守、頹廢的反動分子」。 【117】

  7.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一、曾威豪等因殺人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原矚上訴字第1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402號、106年度原上訴字第59號判決。 檢察官 就被告曾威豪等67人、被告曾威豪等40人提起第三審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7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562、1569號判決: (一)原判決關於曾威豪、劉芯彤、張繼誠、葉品成、王思凱、劉瀚陽、樊豪、王俊傑、張福生(下稱曾威豪等9人)部分及陳致霖(已死亡)罪刑部分均撤銷,除陳致霖部分外,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二)陳致霖部分不受理。 (三)其他上訴駁回。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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