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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3-1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2. 2017年5月23日 · 1.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2.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臨時停車。

  3.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53 規定,闖紅燈者可以處 1,800 至 5,400 罰鍰;若是在紅燈時違規右轉,則可處 600 至 1,800 元的罰鍰。

  4. 條文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急彎處或危險地帶或交通頻繁處拋錨,未依左列規定處理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晝間不樹立標識或事後不除去者。 二、夜間不燃示紅燈或懸掛紅燈警告者。 三、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者。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 [編輯]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64年)#第二章 汽車. 1976年11日施行. 條文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因而肇事者,並弔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 [編輯]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75年)#第二章 汽車. 1987年7月1日施行.

  5. 2015年8月15日施行. 條文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 ...

  6. 紅燈左轉的違規行為適用道交條例 53 第 1 項的罰則 新臺幣 1,800 元至 5,400 元罰鍰車輛種類和性質而定。紅燈左轉出車禍 並不一定由違規一方負全責,即使是遵守交通規則的一方,也可能因未盡到注意義務而需要負起部分肇責。

  7. 2022年8月30日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機車或汽車駕駛人可能被處以新台幣1800元至5400元以下的行政罰鍰。 此外,汽車駕駛人如果是紅燈違規右轉被拍照、舉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2項規定,交通主管機關可處駕駛人600元至1800元的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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