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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工退休條例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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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條. 為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勞工退休金事項,優先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勞工、雇主、事業單位、勞動契約、工資及平均工資之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監理本條例與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勞工退休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業務,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勞工代表、雇主代表及專家學者,以勞動基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行之。 前項監理會之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與遴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

  2. 2020年10月15日 · 勞工查詢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儲存情形,發現公司有數月未提繳勞工退休金,請問勞保局如何處置? 勞工的權益又如何保障? 24.部分工時、短期工作人員之勞退提繳工資應如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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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24年2月16日 · 勞工退休分為「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兩者之區別在於,「自請退休」的發動權為勞工,「強制退休」的發動權在雇主;如雇主所定之勞工退休金標準優於該規定時,可從其規定。

  5. 自營作業者依本條例申報提繳退休金時,應填具自營作業者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委託轉帳代繳勞工退休金約定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送勞保局辦理。

  6. 請領條件. [編輯] 退休時可向雇主請領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第53、54條規定,分為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 自請退休條件: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工作25年以上者。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強制退休條件: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7. 勞工退休金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下列人員,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 ...

  8. 2024年2月16日 · 為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在舊制年資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於年度終了前估算次年度符合退休條件者所需之退休金,如有不足應於規定期限內補足,以作為預作未來勞工退休金之用。 而雇主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 勞工退休準備金簡介. 什麼是「勞工退休準備金」? 勞工退休準備金係事業單位預先為具勞基法退休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依勞基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提撥其薪資總額2%~15%作為準備金至台灣銀行存儲,於未來勞工符合退休條件時,支付勞工退休金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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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月上限46小時,經勞資雙方或工會同意,每月最高加班54小時,三個月加班上限138小時. 每日都可視為出勤日或休假日。員工再以當週可休天數/剩餘特休天數與剩餘補休天數,再去排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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