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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第 3 條.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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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y person, who commits an offense under various ...
- 國家安全法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得由國防部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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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列印 - 國家安全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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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外流 政院通過「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11-02-17.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保護我國高科技產業,防止重要關鍵技術外流,行政院會今(17)日通過法務部、內政部、國防部會銜擬具的「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及大陸委員會擬具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高科技產業是臺灣重要經濟命脈,近年來,紅色供應鏈滲透臺灣產業情形愈趨嚴峻,以各種手段磁吸我國高科技人才,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並刻意規避我國法律規範,未經許可在臺從事業務活動,或假借他人名義,違法來臺投資等情形,對我國資訊安全、經濟利益、產業競爭力與國家安全等,均造成相當危害。
國家安全法. 中 華 民 國 111年 6 月 8 日 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121號. 第 一 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2022年5月20日 · 「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立法院三讀通過營業秘密保護升級,層級化體系維護經濟命脈國安案件專業法庭審理,嚴懲不法確保國家安全. 發布日期: 111/05/20. 最後更新日期: 111/05/20. 點閱次數:3841. 為更周延保護我國高科技產業競爭力與鞏固國家經濟發展成果,並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遭外國等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侵害,政府積極建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層級化保護體系,並完備相關配套法制,遂提出本次修法。
2022年2月17日 · 在台灣,為防止中國大陸竊取台灣高科技技術,行政院會周四(17日)通過「國安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增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經濟間諜罪,最高可判12年徒刑、並罰款新台幣1億元。...
2022年5月20日 ·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可為外國、陸港澳及境外敵對勢力等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違者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罰金可視不法所得利益加倍。 為保護高科技產業,防止重要關鍵技術外流,於法制面建立更嚴密完善的國安防線,行政院提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朝野立委也有提出近20案版本,併案審查,盼有效管理並遏止不法。 立法院會今天完成三讀。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行為。 另外,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