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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 1 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第 3 條.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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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3. 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外流 政院通過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11-02-17.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保護我國高科技產業防止重要關鍵技術外流行政院會今17日通過法務部內政部國防部會銜擬具的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及大陸委員會擬具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高科技產業是臺灣重要經濟命脈,近年來,紅色供應鏈滲透臺灣產業情形愈趨嚴峻,以各種手段磁吸我國高科技人才,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並刻意規避我國法律規範,未經許可在臺從事業務活動,或假借他人名義,違法來臺投資等情形,對我國資訊安全、經濟利益、產業競爭力與國家安全等,均造成相當危害。

  4. 國家安全法. 中 華 民 國 111年 6 月 8 日 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121號. 第 一 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5. 2022年5月20日 · 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立法院三讀通過營業秘密保護升級層級化體系維護經濟命脈國安案件專業法庭審理嚴懲不法確保國家安全. 發布日期: 111/05/20. 最後更新日期: 111/05/20. 點閱次數:3841. 為更周延保護我國高科技產業競爭力與鞏固國家經濟發展成果並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遭外國等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侵害政府積極建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層級化保護體系並完備相關配套法制遂提出本次修法

  6. 2022年2月17日 · 在台灣為防止中國大陸竊取台灣高科技技術行政院會周四17日通過國安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增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經濟間諜罪最高可判12年徒刑並罰款新台幣1億元。...

  7. 2022年5月20日 ·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可為外國陸港澳及境外敵對勢力等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違者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罰金可視不法所得利益加倍為保護高科技產業防止重要關鍵技術外流於法制面建立更嚴密完善的國安防線行政院提出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朝野立委也有提出近20案版本併案審查盼有效管理並遏止不法。 立法院會今天完成三讀。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行為。 另外,任何人不得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