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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參財政部83.9.7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 依上述函令意旨,所詢公司對於員工家屬的旅遊補貼50%的旅費,由於企業個別員工的家屬人數或實際參與的情況不同,一般會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來源,故建議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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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財政部83.9.7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
國稅局表示,如果公司補助「全體員工」,就無需視為員工所得;若補助「特定員工」,如表現優異員工等,就必須列入受補助員工所得,並依規定開立扣繳憑單。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無論公司是否有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只要舉辦全公司員工都可參加的員工旅遊,職福會或公司支付或補助員工的旅遊費用,可免視為員工所得課稅。 經濟日報提供. 不過,如果所舉辦的員工旅遊等活動,是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只招待資深員工、主管階級或是優異表現員工等特定對象,營利事業就必須列報受招待或受補助的員工的薪資費用。 北區國稅局則表示,依據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若營利事業已經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舉辦員工旅遊或聚餐等活動所支付的費用,必須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2023年10月20日 · A:1.對員工眷屬補助可列薪資支出. 2.對股東及股東眷屬補助建議列為薪資支出並申報扣繳. (針對上述諮詢問題,係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強化中小企業財務能力計畫」(113年度委託執行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之榮譽會計師本著自身財會專業予以回覆問題,惟因網路文字表達有時不見得可充分說明本意,如您針對回覆文字有所疑惑,或產生更深入相關財會問題,建議可直接與本計畫工作團隊聯繫,本團隊將了解您的問題及企業基本資料後,協助詢問榮譽會計師後再行回覆,亦可提供現場/視訊諮詢及進階診斷服務,執行團隊聯繫電話:(02)23328558 #351劉專員) 回覆日期2023-10-20. 會計師回覆#2. 楊聰智. 榮譽會計師. A:對股東及眷屬的補助,建議列為薪資,通報股東及眷屬的所得。
2022年11月28日 · 🔸如果員工旅遊是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職級以上的員工,那麼不論是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都必須要列為員工之所得,差別只在於所得類別的不同(公司舉辦屬於薪資所得;福委會舉辦則屬於其他所得)。 🔸但若員工旅遊是全體員工均可參加,則不論是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都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即便是全體員工均可參加員工旅遊,但如果是透過現金定額補貼,還是要列為員工所得。 2-2 會計處理. 若公司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 🔸員工旅遊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支付. 🔸員工旅遊為全體員工均可參加的話,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的部分,由公司負擔者,得列入「其他費用」科目。 🔸以現金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的話,由公司負擔者,應以「薪資費用」列帳。 若公司尚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時:
2023年8月4日 · A: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參財政部83.9.7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
2022年11月28日 · 惟 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 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從上述函令內容,我們可以歸納出以下重點:
歲末來臨,員工旅遊季來了,報稅規定不可忽略。 歲末來臨,員工旅遊季來了,相關規定千萬不可忽略. 當企業舉辦員工旅遊,發生相關費用時,不能只單純紀載在相關帳冊,必須要跟扣繳申報連結一同檢視, 如此,企業將不必擔心是否產生應扣繳未扣繳申報,或是憑證不完備遭到費用帳外調整,而發生補稅罰之風險。 以下我們整理出員工旅遊的稅務知識,提供給業主們、財務人員們知悉。 憑證︰. 旅遊辦法、員工清單、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發票…等等足以證明該事實及金額之文件。 財政部新聞稿. 員工旅遊報稅規定不可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