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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一、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 二、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 ...

  2.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 所得稅 : 一、合於 民法 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 法令,經向 主管機關 登記或立案。

  3. 營利事業所得稅.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的適用標準為何?. (2702) 更新日期:106-03-22. 這個問題分2點來說明:. 1.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須符合下列規定,其本身之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 ...

  4. 符合前條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銷售貨物或勞務 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 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5.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 ...

  6.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68 年 07 月 19 日

  7. 7.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83)台財字第 48696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 2 條條文;並增訂第 2-1 條條文 (原名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新名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6.中華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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