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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 檔案法 EN
    •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 關於檔案事項,由行政院所設之專責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之。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未設立前,由行政院指定所屬機關辦理之。前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最遲應於本法公布後二年內設立。
    • 各機關管理檔案,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並編列年度計畫及預算。
  1. 第 1 條. 本細則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管理程序,指依文書處理或機關業務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核定、發文或辦結之程序。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指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包括各機關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圖片、紀錄、照片、錄影(音)、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等,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覽或理解之文書或物品。 第 3 條. 各機關管理檔案,應依本法第四條規定,並參照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機關檔案管理單位及人員配置基準,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 第 4 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經該管機關核准,將檔案運往國外者,應先以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並經管理該檔案機關首長核定。

  2. legal.judicial.gov.tw › GetFile檔案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區分檔案保存年限時,應審酌下列各款事項: 一、影響國家安全及公益之程度。二、典章或史料文物之價值。三、法律信證之維護。四、行政程序之稽憑。

  3. 檔案法(含行政解釋).odt 下載次數: 785 若您下載之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或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08

  4.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定 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

  5. 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保存年限,不得低於原定保存年限二分之一,並採整數進位。. 依第一項規定調整保存年限之檔案,其原件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後,該複製儲存之紀錄,應提供應用,且至少保存至該檔案之原定保存年限;於原定保存年限屆滿後,該 ...

  6. 檔案法.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 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機關: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二、檔案: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 其附件。 三、國家檔案:指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而移歸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 檔案。 四、機關檔案:指由各機關自行管理之檔案。 第三條(主管機關) 關於檔案事項,由行政院所設之專責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之。 檔案中. 央主管機關未設立前,由行政院指定所屬機關辦理之。 前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最遲應於本法公布後二年內設立。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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