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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已銷毀之檔案,應分別於檔案銷毀目錄及案卷目次表等有關目錄,註記核准銷毀之文號及銷毀之日期;其有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之紀錄者,並應附註其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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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機關檔案銷毀目錄得提供史政機關檢選;經檢選之檔案,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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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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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 ...

  3. 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應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製作檔案銷毀目錄,送會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各單位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者,應簽註延長年限及理由。

  4.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附加檔案: 若您下載之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或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5. 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始得銷毀。

  6.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徵字第 1050009262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 5 、 7 、 9 、 10 、 15 、 17 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檔案法 (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區分檔案保存年限時,應審酌下列各款事項: 一、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發展及公益之程度。 二、典章或史料文物之價值。 三、法律信證之維護。 四、行政程序之稽憑。 五、學術研究之參考。 六、機關組織沿革及業務職能之特性。 七、個人權益之保護。 八、其他應審酌之重要事項。 第 三 條 下列檔案之保存年限,應列為永久保存: 一、涉及國家或本機關重要制度、決策及計畫者。

  7.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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