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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市櫃股票包括登錄於創新板或戰略新板者,皆屬於我國免計最低稅負制範圍,因此個人股東於公司登錄後轉讓股票之所得屬交易上市櫃、興櫃股票所得,不必計入最低稅負課稅。 但如果是個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非屬公開發行公司創櫃板股票,如果不符合「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定義,則該筆交易所得仍要計入個人最低稅負課稅,他建議,個人交易前應留意主管機關核定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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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3年12月19日 · 該局呼籲,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及非興櫃股票的交易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及自行申報納稅,民眾110年及111年如有出售未上市櫃及非興櫃股票,但未依規定辦理所得年度基本所得額申報、或未核實計算有價證券的交易所得及繳納基本稅額者 ...

  3. 興櫃股票: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在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的興櫃股票包括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 其權利的證書,以下同。

  4. (三)興櫃股票: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在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的興櫃股票(包括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 其權利的證書,以下同)。

  5. 2024年3月22日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自2021年1月起,個人交易未上市櫃、未登錄興櫃股票所得應計入個人最低稅負制課稅;但如果個人交易股票為高風險新創事業且公司登記未滿五年或上市櫃股票等,個人賺取價差皆免計最低稅負。. 隨著「新創雙板」─「台灣創新板」及 ...

  6. 2022年5月2日 · 國稅局指出,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所發行的股票,其交易所得已經從2021年1月1日開始,重新計入個人基本所得課稅,每年基本所得超過670萬元的部分,應課徵20%基本稅額,是今年稅制最大的變革之一。

  7. 2020年9月11日 · 財政部於2020年6月29日預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預計自2021年1月1日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8. 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專區 提醒您,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則維持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亦即適用最低稅負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