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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丁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四),並檢附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其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相關執業技師或開業建築師之簽章文件,及下列資料各三份︰

  2.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係指下列之營造工程:. (一)建築物高度在八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二)單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七十五公尺以上或多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梁工程。. (三)採用 ...

  3. 事業單位製作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送審文件參考手冊. 分享.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最後異動日期: 111-03-31. 發布單位: 職業安全組. 發布日期: 111-01-28. 點閱次數:.

  4. 性工作場所主體工程施作之事業單位重新評估,並申請審查,或以書面概括承 受,且經原申請事業單位出具讓渡書,並依原申請審查合格之危險性工作場所 資料、文件補正後確實辦理。 1.3、辦理審查申請 1.3.1、送審文件之組成 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申請

  5. 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注意事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 年7 月21日 勞檢4 字第0970150700號函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3 年12 月9日 勞職安2 字第1031030167號函.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4 年9 月21日. 勞職安2 字第1041025905號函. 為落實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之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勞動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申請案應依相關規定及本注意事項確實審查,事業單位如有虛偽不實情事,勞動檢查機構應退回申請案,經審查合格者應廢止。 1、適用範圍. 適用於下列營造工程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 (1) 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6.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動檢查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如下:. 一、甲:指下列工作場所:. (一)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

  7. 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注意事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 年7 月21 日勞檢4 字第0970150700號函訂定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3 年12 月9 日勞職安2 字第1031030167號函修正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4 年9 月21 日勞職安2 字第1041025905號函修正 勞動部職業安全 ...

  8.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法規查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源依據. 修正條文. 法規沿革.

  9.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分類如下:. 一、甲類:指下列工作場所:. (一)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 (二)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本法施行細則附表. 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

  10. 事業單位應於甲類工作場所、丁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三十日前,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檢查機構)申請審查。 事業單位應於乙類工作場所、丙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四十五日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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