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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102年5月15日公告修正「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不施行維生醫療同意書」、「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及「撒回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聲明書」等五種表單參考範例(102.05.23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指對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不施予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 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等標準急救程序或其他緊急救治行為。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項第一款所定醫師,其中一位醫師應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一、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2.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
末期病人如何拒絕心肺復甦術? 本院在各護理站備有“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 書”及“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如有需要可向護理人員索取,由病人本人簽署預立意願書或最近親屬簽署DNR同意書,填妥後留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參考範例) . 病人 因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茲因病人已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且無醫療委任代理人,特由同意人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賦予之權利,在病人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同意人:(簽 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 電 話: 出生年月日:中華民國 __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 與病人之關係: 中 華 民 國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必填) .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暨維生醫療同意書. 聯,病人因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一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茲因病人已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且無醫療委任代理人,特聯由同意人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 ...
20 歲以上有行為能力者可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其中需要有2 位見證人,填妥後寄至台灣安寧照顧協會(25160台北縣淡水鎮民生 路45 號)‚寄出後約15 個工作天後( 不含假日),請簽署人攜帶自己的健保卡至各大 醫院院所,請批價掛號櫃檯或相關部門協助健保卡更新或資料查詢。 〜 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 護理科關心您〜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暨維生醫療同意書. 病人. 病歷號碼: 因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時,茲因病人已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且無醫療委任代理人,特由同意人依安寧 ...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 . 病人 . 因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茲因病人已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且無醫療委任代理人,特由同意人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賦予之權利,在病人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同意人:(簽 名)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 . 電 話: . 出生年月日:中華民國 __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 . 與病人之關係: . 中 華 民 國 ___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必填) . 台灣安寧照顧協會依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102 年05 月15日公告之參考範例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