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時效為 15 (民法 125),如果有因他人不當得利而受有損失,必須在不當得利行為發生的 15 年內向對方請求返還;否則對方即可以主張時效消滅而拒絕返還。

  2. 2024年10月17日 · 本文將深入探討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消滅時效及各類型實例,幫助全面了解不當得利的法律範疇與應對方式。 在日常生活中,不當得利是一個常見但容易被忽視的問題。

  3.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第 197 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 ...

  4. 2021年6月2日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2號民事判決:. 「又無權處分他人之土地而受有處分土地之價金利益,係違反權益歸屬內容,致土地之所有權人受損害,並無法律上之原因,應成立不當得利(侵害所有權之不當得利類型),其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自 ...

  5. 不當得利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究竟應視為租金還是不當得利? (問題意識:區分實益在於消滅時效要適用125或126) 1.實務:名稱雖與租金有異,但實質上仍屬占有土地之對價,故應類推適用126五年短時效規定。

  6. 自不當得利之制度精神即在於不使任何一方當事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出發。 在此種情形,就善意債務人,德國通說認為應以實際轉讓價額及行情價額中之低者;就惡意債務人,應以行情價額為準。 不過,返還範圍還是一般的因取得之利益或其代位物之使用而擴大(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前. * 司法院大法官、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 段)。 尚有疑問者為,在惡意債務人占有中,其行情之漲跌的利益與危險應由債務人或債權人享受或負擔?自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惡意債務人應就「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負返還義務而論,該利益與危險應由惡意債務人享受或負擔。 雖按債務人是否知其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將其返還範圍區分為較輕與較重之返還義務。 但是否因其知情而並構成侵權行為,應另依侵權行為的規定判斷。

  7. 如受損害之人所受之損害,係由於受益人犯罪所致,則受損害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回復其損害,自非法所不許。. 無法律上原因,並以知無法律上原因時現存之利益,為其返還義務之初始範圍(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 ...

  8.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9.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民法第179~183條不當得利 - 2024最新全國法規資料庫.

  10. 此項問題,尤以土地所有人已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房屋所有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的不當得利,獲得勝訴判決確定並已受領給付後,再依同條規定,另外請求房屋承租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的不當得利時,問題顯得更為困難。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