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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時效為 15 (民法 125),如果有因他人不當得利而受有損失,必須在不當得利行為發生的 15 年內向對方請求返還;否則對方即可以主張時效消滅而拒絕返還。

  2. 2021年6月2日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62號民事判決:. 「又無權處分他人之土地而受有處分土地之價金利益,係違反權益歸屬內容,致土地之所有權人受損害,並無法律上之原因,應成立不當得利(侵害所有權之不當得利類型),其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 ...

  3.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4. 2022年12月5日 · 陳錦昇指出,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是從知道有損害發生,以及應賠償的義務人時起算,兩年間若不行使請求權,時效自然消滅 ...

  5. 民法債編施行前,依民法債編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 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民法債編施行時,已逾民法債編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6. 不當得利是指無法律上的正當原因,而受有法律上權利或利益,致他人受損害,利益受損害者得向獲益者請求利益返還。 其成立要件有四:1.無法律上原因、2.受有利益、3.致使他人受到損害、4.受益和受損間有因果關係何謂不當得利?

  7. 民法債編施行前,依民法債編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 但自其時效完成後,至民法債編施行時,已逾民法債編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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