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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情形,且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情形,且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汽車駕駛人有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之情形,且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在調撥車道或雙向車道數不同之道路,除依第一項各款規定行駛外, 並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相關令函 (4) 隱私權政策 | 網站安全政策
第 54 條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五十元以上二 百元以下罰鍰: 一 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標誌、號誌之指示者。 二 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取締 者。
第 92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 設置規則,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闖紅燈及駕駛人轉彎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之區別為何?.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 」同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 ...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 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 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