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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應依證券交易法令、本辦法及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 、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

  2.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應依證券交易法令、本辦法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中保管結算所)相關章則、辦法

  3. 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及不限用途款項借貸. 為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滿足各類投資人多樣化之交易需求,並提升證券商競爭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金管會」)於95年開放證券商與客戶約定,為因應客戶購買有價證券所需,從事資金融通業務,即「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 為使投資人之有價證券得以再投資使用,並提升證券商資金運用效率,金管會進一步於105年開放證券商得與客戶約定,以客戶之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擔保,辦理資金融通業務,即「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 法規、公告、函令. 擔保品管制餘額. 教育宣導.

  4. 本辦法所稱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指證券商與客戶約定,為因應客戶購買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之需,所從事之資金融通業務。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融通範圍如下: 一、上巿或上櫃股票 (含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認購 (售)權證、受益憑證、存託憑證、中央登錄公債、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金融債、轉換公司債、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但不包含外幣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二、櫃檯買賣之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及黃金現貨。 三、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 四、新股 (含現金增資)上市或上櫃前之公開申購或競價拍賣。 五、發行人初次上市櫃或上市櫃後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發行人之員工、原股東得認購之發行人股票。

  5.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於單一營業日對客戶融通額度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五十或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或對客戶融通餘額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一百者,證券商須依內部控制制度控管風險。

  6.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英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Non-Restricted Purpose Loan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主題分類:

  7.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總說明.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持續強化我國資本市場之國際競爭力,營造透明、公正、效率的資本市場,並與世界接軌,使證券市場更加蓬勃發展,以提升國際競爭力,推動證券市場揚升計畫進階版,其中為使投資人之有價證券得以再投資使用,並提升證券商資金運用效率,於105 年1 月18日以金管證券字第1040053607 號令,開放證券商得以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爰依前揭函令第五點規定之授權,訂定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共分九章,包括總則、契約書之簽訂與終止、申請及償還、擔保維持率之計算、擔保品之補繳、違 反規定之處理、融通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之過戶、風險控管及附則等,本辦法計三十四條,其章則要點說明如次: 第一章.

  8. 「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券商不得再行運用作為擔保或移作他用。 授信額度者,亦應合併計算;但以應收在途交割款債權為擔保者,不納入授信額度之計算。 前項規範客戶為其合�. 計算後總授信額度所應提供之財產證明,係指客戶提供最近一年所得及各種財產之證明。 第一項所定財產證明以本人或其配偶、 父母、成年子女之下列單據文件為限: 一、 不動產�. 訂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後,再向證券商申請其他授信業務授信額度者,亦應合併計算。 前項規範客戶為其合�. 計算後總授信額度所應提供之財產證明,係指客戶提供最近一年所得及各種財產之證明。 第一項所定財產證明以本人或其配偶、 父母、成年子女之下列單據文件為限: 一、 不動產�. 二、 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文件(如存款.

  9. 五、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應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會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業務操作辦法,載明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之申請及償還、擔保之方式、擔保品融通計算標準、擔保維持率之計算、補繳擔保品之種類、融通

  10. 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列入推動重要措施之一,並於2016 年1 月18 日正式開放 證券商辦理資金融通業務,且不限制投資人借款資金之用途,以有別先前所開放之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