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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5 條第1項但書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 年1 月18 日金管證券字第1040053607號令第五點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應依證券交易法令、本辦法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中保管結算所)相關章則、辦法、公告、函示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稱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以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擔保融通為限,其擔保品範圍如下: 一、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 但不包含外幣買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國際債券、變更交易方法及櫃檯買賣管理股票。

  2.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應依證券交易法令、本辦法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集中保管結算所)相關章則、辦法 ...

  3. 2017年11月27日 ·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其客戶以下列為限:. 一、年滿二十歲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依中華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本國法人。. 三、境內之華僑及外國人。. 前項客戶於申辦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前須已於證券商開立證券買賣帳戶及 ...

  4.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於單一營業日對客戶融通額度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五十或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或對客戶融通餘額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一百者,證券商須依內部控制制度控管風險。

  5. 最新法令函釋. 開放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 (金管證券字第1040053607號) 一、 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核准證券商得辦理不限用途之款項借貸業務。. (一)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票面金額,且財務狀況 ...

  6.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106 年11 月03日. 前項證券商辦理與客戶簽. 借貸所提供之擔保品訂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 訂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 為所屬上市上櫃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股票須辦理質權設定,一、客戶為國內自然人者,應. 一、客戶為國內自然人者,應. 增訂第二項第四款,規. 照)。 四、客戶非屬第六條第三項所稱之內部人者,應出具聲明書。 第十七條 客戶申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所提供擔保之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應由證券商或保管機構匯撥至證券商於集中保管結算所或中央登錄債券清算銀行開立之擔保品專戶。

  7.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應由證券商訂定對客戶融通餘額過度 集中於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有價證券等情事之內部控制制度,並訂

  8. 本辦法所稱之補繳擔保品,係指擔保融通帳戶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規定時,經證券商通知補繳融通差額,而以客戶或第三人提供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補繳融通者。

  9. 金管會於2016 年1 月18日發布令,開放證券商可向金管會申請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臺灣證券交易所並配合訂定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以下簡稱不限用途操作辦法),相關規定重點如下:

  10. 金管會於2016 年1 月18日發布令,開放證券商可向金管會申請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臺灣證券交易所並配合訂定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業務操作辦法(以下簡稱不限用途操作辦法),相關規定重點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