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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收回之眷舍房地各機關學校如經檢討無保留公用必要,應層報行政院核定處理方式後 ,點交國有財產局依法處理。 合法現住人之認定,由各機關學校依權責辦理。 四、各機關學校管理之眷舍房地,依本要點所定處理方式報請處理時,應

  2. 行政院為推行輔助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政策,處理中央各機關學校 (以 下簡稱各機關學校) 國有眷舍房地 (以下簡稱眷舍房地) ,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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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一、首長宿舍部分:中央各級機關學校經管閒置或低度利用之首長宿舍房 屋及其基地。 二、眷舍房地部分: (一) 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以下簡稱處理辦法 ) 之規定,於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一日前經中央各級機關學校依規定

  5. 沿革. 法規名稱:.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58 年 03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6.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 公布修正日期: (98-10-21) 第1點. 行政院為強化國家資產管理,有效處理中央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以下簡稱眷舍房地),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有關眷舍房地之處理,以行政院人事行政 ...

  7.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10 日

  8. 各機關學校管理之眷舍房地,依前點列冊層報行政院核定前,應先辦妥下列事項: (一)完成產權登記,並領得房地所有權狀。 但辦理建築物產權登記確有困難者,得免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