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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宿舍借用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管理機關應依中央各機關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向 借用人收取管理費。 職務宿舍借用契約終止或借用期限屆滿,借用人及同住人依規(約)定期限遷出前,準用前項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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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104 年7 月3 日院臺財字第1040032471號函訂定. 一、 各機關提供職務宿舍予借用人住用,應依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表( 如附表) 按月計收職務宿舍管理費。但依其他規定另定收費基準經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或主管院核定或備查者, 從其規定。. 前項所稱各 ...
各機關興建職務宿舍每戶主建物及附屬建物合計面積上限如下: (一)單房間職務宿舍三十三平方公尺。 (二)多房間職務宿舍一百零六平方公尺。 國立大學校院全數以其校務基金自籌收入興建之職務宿舍,其面積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單房間職務宿舍、多房間職務宿舍(不含首長宿舍、眷屬宿舍) 適用範圍 被占用宿舍之占用人與機關間無使用借貸關係,非收取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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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00 年 6 月 28 日局授住字第 1000301726. 號函:中央機關學校提供職務宿舍予借用人住用,應依規定收取「 宿舍管理費」。 (二)行政院 104 年 7 月 3 日院臺財字第 1040032471 號函,訂定. 「中央各機關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 2. 二、目的: (一)為期公平合理使用本監職務宿舍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監提供職務宿舍予借用人住用,應依規定收取管理費,本監經收. 後悉數解繳國庫。 3. 三、對象:本要點適用對象為配住職務宿舍之借用人。 4. 四、本監職務宿舍管理費由借用人完成公證簽約手續當日起算,自其薪資. 中按月扣繳。 5. 五、每月單房間職務宿舍管理費計算方式如下:
前項所稱各機關, 指總統府、 國家安全會議、行 政院、立 法院、 司法院、 考試院、監察院及所屬機關〈 構〉、 學校; 所稱職務宿舍,指單房間職務宿舍及多房間職務宿舍。 二、 每月 職務宿舍管理費計算方 式如下:( ) 〈一〉 按職務宿舍種類、 屋齡及坐落直轄市、縣市, 依附表所列每月、 每平方公尺單價乘以借用面 積計算, 計算結果有小 數時, 四捨五入 取至 整數。 〈二〉 借用 期間不足一 個月 者, 按實際借用日 數占當月 份比 例計算之。 三、 各機關得參酌職務宿舍坐落區位、 使用 設備及必要之維修費用 等因素, 調高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基準。 前項所定必要之維修費用, 不含耐震補強、 建物翻修、大型管線修繕等涉及房屋結構、 安全之大 型維修費用。 四、 本基準每四年檢討一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