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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 ,其出差旅費之報支,特訂定本要點。.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薦任第九職 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約聘(僱 ...
附表一.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新臺幣元. 備註: 一、購買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另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作為搭乘之證明,但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 二、雜費每日上限400元,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於本要點所定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者(如以公里數、小時數或出差地點等據以計支),依各該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修正生效後,出差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出差期間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期間適用新規定。 2.
員、雇員、技工、司機與工 搭乘飛機及高鐵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得搭乘商務友) 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搭乘經濟(標準)座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元. 職務 等級 費別. 特任級人員. 簡任級人員(第十至十四職等) 薦任級以下人員(九職等以下包括雇員) 技工、司機、工友. 交通費. 搭乘飛機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及其所屬一級機關之首長得搭乘商務艙 ...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中華民國108 年11 月26日 院授主預字第1080102859號函修正 自109 年1 月1日生效.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其出差旅費之報支,特訂定本要點。.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其報支數額如附表 ...
一、約聘(僱)人員依其原定職等按本表分等數額報支。 二、本要點修正生效後,出差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出差期 間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期間適用新規定。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新臺幣元. 按本表分等數額報支。 二、 購買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應另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 三、 雜費每日上限400 元, 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於本要點所定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者( 如以公里數、小時數或出差地點等據以計支), 依各該規定辦理。 附表二. ( 機關全銜)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第 頁共 頁. 出差人. 單位 主管. 主辦人 事人員. 主辦會 計人員. 機關首長或 授權代簽人.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其 出差旅費之報支,特訂定本要點。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派遣出差:得參照「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簡任級以下人員報支標準範圍內,核實報支必要費用。 參加訓練講習:得參照「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現行為「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核實報支必要費用。 臨時人員.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 ( 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其出差旅費之報支,特訂定本要點。. 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約聘( 僱) 人員、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按簡任級以下人員數額報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