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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內容. 一、為建立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機關。. (一)管理機關:指經管首長宿舍之各機關。. (二)出借機關:指出借首長宿舍予借用人之機關。. 機關、學校借用作為首長宿舍之國有房地。. (四)借用機關:指向國產署借用承德 ...

  2. 一、為統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國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宿舍管理,特訂定本手冊。. 二、本手冊有關宿舍管理,以財政部為督導機關;二級以上機關為主管機關;經管公有宿舍之各機. 關為管理機關。. 三、本手冊所稱宿舍,其種類及供借對象如下 ...

  3. 行政院112年9月15日訂定「中央機關眷屬宿舍管理要點」、修正「宿舍居住事實查考及認定作業原則」第2點、停止適用「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及該院9則函釋,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

  4.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宿舍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宿舍管理,除宿舍管理手冊及. 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總處宿舍公共區域之管理、安全措施及 ...

  5. 中央機關眷屬宿舍管理要點.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一、為利中央機關管(處)理眷屬宿舍(以下簡稱眷舍),使眷舍資源合. 理使用,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中央機關:指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 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 (二)管理機關:指管理眷舍之中央機關。 (三)眷舍現住人:指於本要點生效前經管理機關認定符合續住規定. 之眷舍配住人與其父母、配偶(配住人死亡者,以未再婚者為. 限)、未成年子女(以下合稱眷屬),且於本要點生效日仍符. 合續住規定者,及於生效日後始同住之眷屬。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眷舍現住人於一定期限內. 騰空遷離眷舍,未依限遷離者,眷舍房地列為被占用,並依民法及各.

  6. 職務宿舍管理機關應按宿舍種類(含基本生活必備之設備及家具)、面積、人事編制、人員職級等實際情形,就供借對象、條件、優先順序、核定借用權責、借用年限及管理方式等,訂定管理規定;管理機關為三級以下機關、學校者,管理規定應報主管機關核定。

  7. 公用財產-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要點. 為建立中央機關首長宿舍管理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中央機關首長宿舍之督導、調配、管理法令之研擬、訂定等事項,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以下簡稱國產署)為執行機關。. (一)管理機關:指經管首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