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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舉例 一、用於標示說話、引語、特別指稱或強調的詞語: (一)說話: 1、我問他:「你有什麼意見? 」他說:「我沒什麼意見。 2、 孟懿子 問孝。 子曰:「無違。 」(《論語.為政》) (二)引語: 1、俗語說:「學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 2、 胡適 博士說:「發表是吸收知識的絕妙方法。 3、《論語.衛靈公篇》說:「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4、老 李 想:「孩子生日,得買點特別的禮物,讓她開心開心。 (三)特別指稱的詞語: 1、「民生主義」是 國父所創造的,目的在圓滿解決人民的. 食、衣、住、行等問題。 2、「網際網路」已經是眾所周知的電腦名詞了。 3、「蘆溝橋事變」發生於 民國 二十六年七月七日。 (四)特別強調的詞語: 1、說「不好」並不一定就是「壞」,說「不壞」也不一定就是.
- 概觀
- 基本介紹
- 種類
- 套用
- 作用
- 注意事項
- 套用示例
- 總結
雙引號中文中用“”號表示,以前一般用『』「」 但中國大陸地區後來使用了類似於西文的引號 “ ” ‘ ’ ,豎排使用﹃﹄ ﹁﹂。而我國香港、台灣繁體中文地區仍然使用『』表示雙引號。單引號也可以在雙引號里使用。
引號表示文中引用的部分。有雙引號和單引號兩種,單引號表示為‘ ’,雙引號表示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先用雙引號“ ”,內部如需再引用,再用單引號‘’,若再需引用,使用雙引號“”,以此類推。直排仍保持雙引號在外,改用‘’和“”。
台灣地區“教育部”:先用單引號‘’,內部如需要引用,再用雙引號“”。而雙引號內部又需要引用,則再用單引號,如此類推。
引語指行文中引用他人的話。成語、格言、詩詞等, 也包括擬聲詞、音譯詞。特定稱謂指具有某些特點的名稱、簡稱、專用術語以及紀念日等。特殊含義指引號中的詞語在其具體的語言環境中產生了新的意思。
使用引用時,引文末尾標點的位置要注意。 凡是把引用的話獨立來用,末尾點號放在引號裡邊。如果引用的內容是句子的一個組成部分,即引文沒有獨立性,引用部分末尾不用點號(問號、嘆號可保留),整個句子該停頓處則停頓,該用何點號則用何點號。
引號是一種很重要的標點符號,它包括起引號(用“表示)和引回號(用”表示)兩部分。
寫作文時一行字的最後一格是冒號和左引號(用“表示)時,不可以拿到下一行開頭。
引號最基本的用法是引用。引用包括直接引用和間接引用。直接引用是把人所說的話完整地記錄下來。分三種情形。例如:
1) 丫姑折斷幾枝扔下來,邊叫我的小名兒邊說:①“先餵飽你!”
2)“哎呀,真是美極了,”皇帝說,②“我十分滿意!”
3)“怕什麼!海的美就在這裡!”我說。③
說明:例1)是說話人在前,說話在後的情形,例2)是說話人在中間,此前此後都是他說的話的情形,例3)是說話人在後面,前面是他所說的話。上述三個例句中的①②③處分別用冒號、逗號和句號,這是由引號所引發的固定搭配,不能變動。
間接引用是把某人的原話非正式地、不完整地、隨語意拈來放在自己的話中的引用。這類引述如果不作明白交代,就很難發現它是引用。例如:
本部於民國七十六年公布《重訂標點符號手冊》,迄今已逾二十年,鑒於文書處理 方式及使用習慣有所改變,為因應實際需要,特加以修訂。. 二、. 本修訂版之標點符號計有:句號、逗號、頓號、分號、冒號、引號、夾注號、問 號、驚嘆號、破折號、刪節號 ...
日語中的雙引號或單引號被用作為書名號,用來標明書籍名、文章名等,例如: 『稲亭物怪録』。 英式英文傳統先用單引號,再用雙引號;美式英文先用雙引號,再用單引號,例子: ‘Good morning, Gagan,’ greeted HAL. (英式英文) “Good morning, Gagan
用法舉例. 一、用於隔開複句內各分句: (一)臺灣有美味的水果,還有秀麗的風景和多元的文化。 (二)他洗了臉,穿好了衣服,吃了早飯,就上學去。 (三)因為孔子有教無類,所以門生有三千多人。 (四)如果颱風不來,我們就出國旅行。 二、用於標示句子內語氣的停頓: (一)現在的電腦,真是無所不能。 (二)他深深體悟,一個人必須努力才會成功。 (三)在異國留學的日子,每天充滿了驚喜。 (四)總而言之,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五)我最欣賞他個性直率,談吐風趣。 (六)老李這個人哪,老是我行我素。 (七)他熱心公益,所以,大家都很喜歡他。 (八)保持身體健康,首先,要作息正常;其次,要飲食均衡;最後,要常常運動。 (九)張同學,請幫我一點忙。 頓號、 位 置. 占一個字的位置,居正中。 說 明.
2012年2月9日 · 引號分單引號及雙引號,通常先用單引號,如果有需要,單引號內再用雙引號,依此類推。 一般引文的句尾符號標在引號之內。 引文用作全句結構中的一部分,其下引號之前,通常不加標點符號。
中國大陸地區標準:先用雙引號“ ”,內部如需再引用,再用單引號‘’,若再需引用,使用雙引號“”,以此類推。直排仍保持雙引號在外,改用『』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標點符號用法》,1995年12月13日發布,1996年6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