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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4月15日 · 有申報職業災害保險的勞工 X,有天值完夜班後去享用鹹粥當早餐,返家途中發生車禍,導致頭部外傷、內出血、骨折等傷害,因此申請職業職業傷害醫療給付。. 但勞保局認為,X 下班後前往某地吃早餐的行為,「已脫離自工作場所返家的必經路徑,不 ...

  2. 2021年3月30日 · 然而,現行《勞動基準法》第 9 之 1 對於競業禁止條款有十分嚴格的要件要求,「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3. 2018年3月1日 · 三讀後的「新增規定」,一次幫你整理出來. 年初,三讀通過的《勞基法》修正案於3月1日上路!. 2月27日,勞動部也公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勞動基準法》第34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及第36第4項指定行業,同樣於3月1日生效。. 其中,有7個 ...

  4. 2021年4月27日 · 而勞動部特別 指出 ,雇主因受雇者懷孕而終止勞動契約,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規定的性別歧視。. 違反者依第 38-1 ,可處 30 萬至 150 萬元罰鍰。. 而若是懷孕,已經開始請產假了,這時即使勞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11 或第 12 的解僱事由仍不得 ...

  5. 2020年2月5日 · 一個例子是,解雇員工時,除非員工犯下《勞基法》第 12 載明「開除勞工」的滔天大錯,如對老闆施予暴行等,否則公司必須付資遣費。 然而,就算付了資遣費,依照今年(109 年)起施行的《勞動事件法》,員工被解雇拿到資遣費後,只要覺得委屈,還可以回頭告公司。

  6. 2020年5月14日 · David 招募了三位約聘員工到業務部門,一年過去他評估只需留下一位轉為正職,其他兩位則約滿不續聘。不料,兩位被續聘的員工卻聯合控告公司非法解雇..

  7. 2021年10月8日 · 勞動部一貫的主張,都是認為試用期與一般勞動契約並無差異,所以若是雇主要結束試用,終止契約,仍該回到勞基法,如果是屬於勞基法第 11 資遣相關規定,例如第 11 第 5 款不能勝任工作,就有資遣費,當然,如果是用 12 解僱的,就沒有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