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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 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第 8 條

  2. 1.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一月一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57 條;並自二十. 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十一月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77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總統令修正 ...

  3.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4. 中華民國刑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立法理由: 條文對照表.PDF

  5. www.6laws.net › 6law › law中華民國刑法

    ﹝1﹞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41551號令修正公布第 42、44、74~75-1 條條文增訂第 42-1 條條文;其中第 42 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第 42-1、44、74~75-1 條條文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7.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一 章 法例. 第 1 條(罪刑法定原則)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第 2 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第 3 條(屬地原則)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第 4 條(隔地犯)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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