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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提供指定事業進行事業廢棄物產出、貯存情形、遞送聯單、營運記錄等項目之申報作業,以及環保機關進行廢清書審查管理及列管事業申報資料進行統計查詢、勾稽作業。

  2. 提供指定事業進行事業廢棄物產出、貯存情形、遞送聯單、營運記錄等項目之申報作業,以及環保機關進行廢清書審查管理及列管事業申報資料進行統計查詢、勾稽作業。

  3. 〔最新消息〕公告本部資源循環署自公告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委託「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113年及114年公告指定物品類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及責任業者稽催作業計畫」之查核業務。 詳情請參閱附件 (PDF檔)。 附件 (PDF檔) 提供責任業者申報營業量或進口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4. 符合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應至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

  5. 指定公告事業在廢棄物清除出廠後4日內,應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 容是否與清除者實際清運與處理、再利用、輸出者收受狀況相符,如經 確認無誤或逾時,則該筆聯單不得再作任何修正。

  6. 為兼顧便民服務與資安維護,環保署提醒所有使用申報系統之事業,使用更安全的登錄機制不僅可陸續使用多項進階功能,更可確保申報資訊之安全。 請儘早踴躍申請自然人電子憑證,以享有更安全的登錄機制及更多的服務。

  7. 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業於91年5月10日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GPS)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的建立,更進ㄧ步的使具較高污染潛質的廢棄物,其清運過程能受到有效的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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