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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扣費義務人給付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類所得時其單次給付金額達新臺幣二萬元者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填具繳款書向保險人繳納。. 但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

  2. 88 二代健保實施前應給付之所得因爭議遲延至二代健保實施後給付應如何扣取補充保險費? 104-09-01 89 扣費義務人於扣取補充保險費後,應通知保險對象。

  3. 187 實施二代健保之後員工個人的補充保險費利息所得兼差所得),雇主也要幫他負擔60%的補充保險費嗎? 102-05-17 188 政府發放員工之年終獎金是否須繳納投保單位之補充保險費?

  4.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以提供醫療服務,特制定本法。 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二、眷屬: (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且無職業,或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三、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

  5. 自106年4月1日起限制補充保費相關作業期限為兩年倘扣費單位有逾兩年之列印繳款單及申報明細作業需求請洽各分區業務組協助辦理相關事宜服務據點

  6.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之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前條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併同其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7. 因立法院許多委員認為二代健保保費新制(家戶總所得)架構於綜合所得稅之基礎,可能發生扣繳及結算程序繁複行政成本龐大結算時點延宕家戶狀況變動頻繁財源較不穩定等節,為減少對民眾之影響並考量可行性,建議維持現行計費模式,但擴大費基計收補充 ...

  8.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1.3.7. 為穩固健保財源使健保永續經營,以確保國人健保就醫權,立法院審議通過的二代健保法,業經總統100 年1 月26日公布,目前二代健保實施日期將依行政院核定為準。 未來二代健保實施後,民眾及投保單位除負擔現有保險費外,雇主有. 1 項及民眾有6 項特定所得( 或收入)者應計收補充保險費,說明如下: ( 一) 單位( 即雇主) 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 所得稅格式代號50)與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的差額,應按費率2%自行計算補充保險費後,繳納給健保局。 ( 二) 單位如有給付民眾下列6 項所得( 或收入) 時,即為補充保險費的扣費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彙繳健保局。 二代健保 全民更好.

  9. 二代健保下,補充保險費有哪些項目?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10 年1 月1日. 眾符合以下條件時,須計收補充保險費:投保單位: 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 所得稅格式代號50、79A 及79B)與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的差. 額)× 補充保險費率(110 年1月起為2.11%)民眾: 單位 ...

  10.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 一、最近二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參加本保 險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二、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四)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五)因公派駐國外之政府機關人員與其配偶及子女。 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而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已出國者,於施行後一年內首次返國時,得於設籍後即參加本保險,不受 前項第一款六個月之限制。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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