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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血親之親系及親等圖(五等親) 祖 曾 外 高 父 母 高 祖 父 母 外 曾 祖 父 母 外 曾 祖 姑 外 曾 伯 叔 祖 父 曾 伯 叔 祖 父 祖 姑 曾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外 祖 叔 外 伯 叔 祖 父 祖 父 母 祖 姑 伯 叔 祖 父 外 堂 伯 叔 外 堂 姑 堂 叔 伯 堂 姑 舅 父 姨 母 母 父 姑 伯 叔

  2.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內部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項目彙整(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規定公開事項) 資料提供使用 本署健康資源系統網站

  3. 妹. 夫己 兄. 弟. 表姊 兄妹 弟夫 妻身 妻 堂 堂姊 兄妹 弟夫 妻再 再從 從兄 姊弟 妹妻 夫. 七 五 三 一 三 五 五 七. 外 外再 再重 重姪 姪女 女婿 婦 表 表女 姪 姪婿 婦外 外女 甥 甥婿 婦女 子. 女 姪 姪. 婿 婦.

  4. 2017年12月9日 · 我國法律將親屬分為血親跟姻親,血親就是指在事實上具有血緣關係,像是父母、祖父母、叔伯血緣關係。 姻親則是指因為婚姻關係而發生的親屬,像是公婆、岳父母、女婿

  5. 姻親就是原本沒有血緣,但因為雙方結婚而建立的親屬關係,根據現行《民法》的規定,姻親共有 3 種不同的類型。 怎樣算是姻親關係? 民法§ 969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6. 四 四 六 八. 妻夫表姊妹夫. 夫 妻夫妻夫 中兄 或 表弟 妹姊妻 妻 夫妻夫中表兄弟妻妻夫堂姊姊夫妻夫堂兄弟妻妻夫再從姊妹夫妻夫再從兄弟妻. 七 五 三 一 三 五 五 七. 妻夫 外表 妻夫 姪 外表 再 再姪 女 從媳 從婿. 妻夫 表 姪 女 婿. 妻夫表姪媳妻夫外 甥 女 婿 ...

  7. 基於真實血緣聯絡而生之血親關係為自然血親;若為收養(民法第1072條)等關係(如養父子之間),雖不具真實血緣上的親屬關係,但一經收養,法律上即認其有血親關係,為擬制血親,依中華民國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

  8. 第 四 編 親屬 第 一 章 通則 第 967 條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第 968 條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

  9. 親屬系統表-直系血親、直系姻親、 六親等旁系血親及五. 親等旁系姻親. 以上資料確為本人依據並核對. 戶籍謄本所填無誤! 申請人:_________(請簽名)

  10. 之. 夫 妻夫伯 父 叔 父 妻夫. 三 三. 八 六 四. 妻夫 妻夫 妻夫 妻夫妻夫 妻夫族 族 再 再 表 表從 從 姊 兄表 表 表 妹 弟妹姊 弟兄 妹姊 弟兄 姑妻夫堂. 姑妻夫堂叔伯父妻夫 妻夫 族 族 叔伯 姑 父. 四 四 六 八. 夫 妻夫 妻夫 妻夫妻夫妻夫妻夫妻夫妻夫妻夫 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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