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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修正公布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

  2.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 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占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3.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或其他使用道路之行為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規定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公路法、市區道路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罰。

  4. 法規資訊. 內容. 回上頁. 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立法之總說明、逐條說明或條文對照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5.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時間:. 110.12.15.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1391號令修正公布第18 條之1、第31條條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10090226 號令發布,第18條之1第1項至第5項、第31條,定自111年8月1日施行) 法規 ...

  6. 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本條例之處罰,其為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者,不因處分後該車輛所有權移 轉、質押、租賃他人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於執行。 本條例規定沒入之物,不問屬於受處罰人與否,沒入之。

  7.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行為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 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 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 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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